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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法律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人格,侵犯了其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那姓名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姓名权的侵权赔偿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姓名权的侵权赔偿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
在习俗和观念中,姓名是由个人选择用以标识自我的代号。姓名权是一项私权,不受他人干涉,但是,姓名又产生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个人的选择可能造成他人的使用困难。 姓名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的冲突使得制订《人名用字规范表》的提议有所争议。以经济学的语言综合正反双方的主要观点,反对方认为姓名权不可侵犯,个人权利不能够屈就技术约束,其着眼点在于“个人自由选择可达至社会福利最大化”;支持方认为规范姓名有助于社会交往,进而提出应当出台《姓名法》来取代社会习俗的约束,其着眼点在于“制度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争论的相持不下反映了尊重个人自由与减少交易费用之间存在着两难选择。以愚之见,双方所持论点或无视现实,或忽视制度本身,使政策建议有无的放矢之感。在此分析双方的论点如下: 首先,不存在绝对自由的姓名权。事实上,姓名权包括了一系列的权利,在此进行不完全的列举:选择符...
想要知道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有哪些?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一、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二、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
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个人名誉权侵权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个人名誉权侵权您了解多少呢?对于个人名誉权侵权怎么处理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
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
2、贫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
经常在新闻中看到某某明星又将某企业告上法庭,原因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不仅仅是明星,平常老百姓可能也会在生活中被别人或者企业侵犯肖像权,那么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法律保护和尊重每个人的人格,侵犯了其权利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那姓名权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姓名权的侵权赔偿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姓名权的侵权赔偿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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