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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处分/效力/公信原则/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本文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将无权处分之效力与物权变动之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作总体把握,主张未来立法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为“法学上的精灵” [1],无权处分兼跨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具体法律制度,故对其进行一番体系化的思考至为重要;而且,无权处分法律关系中卷入了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出卖人)、第三人(买受人)三方利益,无权处分人作为“罪魁祸首”,为其一己之利将权利人和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从而迫切要求从民法基本理念出发进行利益衡量,并作出相应的价值判断。而无论是从逻辑体系出发或者利益衡量出发,都聚焦于因无权处分而缔结之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反对解释,在权利人不予承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依体系解释,在权利人追认前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以前,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为该制度所涉及的民法理论很多,“可谓是法学上的精灵”,现就这一制度进行简单分析。
一 无权处分的概念之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所谓处分,是指以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具体到物权变动,处分行为就是指以引起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处分的规定,并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起码在本文作者看来,无权处分行为在中国采如上的定义...
股权转让不适用无权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知,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但如果权利人追认,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
(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3)如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就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更多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无权处分合同法律后果在处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无处分权的处分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下使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交易安全的保护己经没有了多大意义,这时的法律调整应该着重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什么是无权处分(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都听过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那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是什么?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三...
合同作为法律上承认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在日常生活中是常见的文件。有些合同是在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当事人过后想撤销合同怎么办?这是可行的吗?根据我国法律,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无权处分合同可以撤销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权处分合同可以撤销吗不可以撤销。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是不能撤销的。《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可撤销的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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