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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7 09:03:24 0人浏览

导读: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未就无权处分行为设立规定,这是法律漏洞。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意义重大。然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时下流行的学理解释认为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所以该问题仍有澄清的必要。 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类型可以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等。在无权处分场合,当然应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但是,在保护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如何对待财产关系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所有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来...
  • 《合同法》第51条所称“无权处分”是指没有财产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包括财产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出卖他人之物;(2)出租他人之物;(3)私卖共有物;(4)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

    无权处分问题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财产权利人,财产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而且涉及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分离的重大理论问题;而要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则要跨越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三大领域,牵涉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买卖合同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不法)无因管理制度等民事法律制度。所以,检验《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规定是否完善以及对第51条应作何种理解,首先应该与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制度...

  •   【摘要】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过:“‘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困扰实务界数十年。为期驯服,非彻底究明其‘本性’,不可济事”。对于怎样制服“出卖他人之物”之精灵,得其本性,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主要结合理论界对于此论题的一些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对如何得其“本性”发表几点浅见。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出卖他人之物;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关于此项规定,理论上争议不断,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争,究其根本,必须从“物权行为”理论之争进行分析。

      一、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最初来源于德国学...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的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缪红星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什么叫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条款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当中。

      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 从立法原意来看,第51条的基本逻辑应是:

      1、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

      2、在事后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按照生效的规则,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应当正常履行该合同;

      3、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按此理解,加上第51条是规定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该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而非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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