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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下午,鄂州市公安局一警车在当地凤凰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天后,死者家属才得知遇难者死讯。目前,驾驶肇事车辆的西山分局办公室主任张成建已被当地公安部门刑拘。事发后,肇事方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在达成了36万的赔偿协议后,死者家属在一份协议上签字,同时,对张成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此事。 警察驾车撞死行人 10月25日下午,鄂州市下着大雨,59岁的郑本岳身穿紫色雨衣,骑着自行车行驶在凤凰路靠外的机动车道边。在前方不到200米处左转,就是他上班的凤凰山庄——鄂州市最豪华的涉外四星级酒店。他是酒店里的清洁工。 与此同时,一辆白色的富康轿车一直沿着凤凰路内车道由北向南快速行驶。大约在下午2点50分,富康车前面的一辆车忽然放慢速度,富康车来不及刹车,迅速向左打方向盘,此时郑本岳正骑自行车行驶在左侧的机动车道上…… 据了解,肇事车辆属于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当时的驾驶员系该...
由于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司机要赔偿吗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司机要赔偿吗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案例介绍2008年9月3日13时被害人主高某(原告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金良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遇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避让行人,反而加速与行人抢道,造成在人行道上将原告撞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邱金良负该事故的完全责任,应对肖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肖某起诉要求邱金良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邱金良赔偿原告肖福森经济损失3.3万元。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汽车总站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3875元。
2008年3月13日8时22分,原告雇请的驾驶员梁某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停车场内的桂L21550号中型客车启动后,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梁某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该车停下,但该车继续推着梁某往前行驶,最后该车车头撞在停车场内停住的桂A71352号大货车车身右侧,而梁某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死亡。田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梁某无责任,并组织车站和梁某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站方赔偿梁某家属...
行人闯红灯被撞死,机动车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责任不超过百分之十,一般该行人负主要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受实际情况的影响,应以交管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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