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司机要赔偿吗
导读:
由于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司机要赔偿吗详细内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9月3日13时被害人主高某(原告女儿14岁),从家里骑自行车出发,靠右侧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准备去北京市平谷区某中学上学,由西向东行驶到北京市平谷区331市道39公里加100米处时,被告马某驾驶“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同一方向从后边将其驾驶的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将高某撞伤,当时处于昏迷状态,同时又将同行的其他两个骑车人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北京市某区医院120救护车司机杨某驾驶“金杯牌”小客车到达现场实施抢救,将高某抬上救护车,因车后门未关,车辆在移动时被害人高某及其躺卧的担架一同摔落到地面上,后来又被重新抬到救护车上继续送往被告某区某医院救治。次日高某又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确诊为: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慢性轴损伤,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硬膜下血肿等,2008年9月19日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10月5日公安局某分局物证鉴定所作出“鉴定书,分析意见:高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律分析:1、本案件肇事司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追究其交通肇事罪。而本案件这两个肇事司机,究竟那个司机是致死高某的原因,没有查明,如果查不清楚此节事实,这两个司机是否都构成交通肇事罪;2、本案件现在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要求两个司机及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这两个机动车驾驶司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致使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尤其是120司机及医护人员的工作失误致使,被害人高某从车上掉下来再次摔伤,更是让人难以理解。4、本案件是典型的两个侵权人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在不同时间分别实施数个侵权行为,间接发生致使被害人高某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2008年10月10日某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针对高某交通事故死亡作出两份事故认定书,分别认定马某(“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司机)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杨某(“金杯牌”小客车司机)为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北京市某区医院是肇事车辆金杯牌”小客车(120救护车)的实际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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