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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4:11:27 0人浏览

导读:

虽然我们很不愿意提起交通事故,但是在现在社会交通事故是非常常见的,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之后,最重要的是交通理赔问题。一般来讲,说这样都会上保险,保险公司最基本的保险就是交强险,交通强制保险。这种保险是每个车辆都会有的,如果一旦车辆出现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会对交强险进行理赔。她的赔偿范围除了人身财产损失之外,还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损失和财产损失,那么交通强制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呢?是无限赔偿的吗?对于范围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那么关于赔偿责任限额?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   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新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七十六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是否必须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等等。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浅析。 一、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

  •   导读:责任限额与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文通过对以上规定引发的问题做出了简单的轮式,下面是法律快车网提供的责任限额与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

      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新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主要表现为...

  • 今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下简称七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与《保险法》显著不同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新的规定引起社会上很大争议,也给审判实务如何适用法律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与现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关系如何?七十六条规定的责任限额应当如何理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险条例》)出台前,能否依照该条第一款前半部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强制险条例》出台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是否必须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等等。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浅析。 一、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车损险赔偿限额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车主对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车损险赔偿限额怎么确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车损险的赔偿限额以两块来确定:

      1、部分损失

      其赔偿额以对标的车进行合理修理必要的材料费和工时费进行确定;

      2、全部损失(即车辆没有修复价值)

      其赔偿额按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就是那个低选择那个),然后扣除折旧和残值后的金额予以计算。

      车损险的赔偿额度包括如下:

      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核心内容: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要赔偿对方损失。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赔偿范围有哪些?订约费用,履行合同约定支出的费用和合理的间接损失。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怎样?

      答: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费用。如对要约进行承诺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承诺的电话、电报费用,派员前往要约人指定处所签订合同的差旅费等;

      2、“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未成立但对方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方已实际“履约”而支出的费用;

      3、合理的间接损失。是指受要约人要约后,因信赖合同成立并有效而谢绝另外的类似要约,或自已本欲发出而未发出的同样要约而造成的损失,或为以后的合同履行作出了必要的准备所导致的停工待料或产品积压...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

  • ——吉林抚松法院判决宋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2009-12-11 09:16:33

    裁判要旨

    司机醉酒驾车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案情

      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宋光醉酒后驾驶吉F-42327号重型货车,将驾摩托车行驶的孟氏两兄弟撞倒,孟兄当场身亡,孟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光醉酒驾车中心实线越线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氏两兄弟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及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宋光驾驶的肇事车辆于2007年12月21日在某保险公司抚松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亲属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醉酒驾车不属于垫付和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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