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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4 09:28:50 0人浏览

导读: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赔偿责任分类的相关知识。
赔偿责任分类
  •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在许多国家,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之分,因此解决公务员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出现了几种途径:一是要求公务个人负赔偿之责;二是要求国家与公务员连带责任;三是国家负赔偿责任,公务员对受害人负责。

      一、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指的"公务员"既包括领取薪金的正式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个人及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人员。简言之,凡依以法律或委托从事国家公务或协助公务的人员,均在此列,但不包括假冒公务员从事公务的犯有欺诈行为的个人。公务员承担个人赔偿责任分为几种情形:

      1.凡从事与国家公务无任何关联的纯私人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务员须负个人侵权赔偿...

  • 错误扣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扣船,是依法扣船的反动和异化。在处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损害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前提,如果损害是臆想的,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则即使错误扣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能获得赔偿,法律古谚云“违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我们也可以说受损害的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得到赔偿。再次,能获得赔偿的损害必须是扣船违法行为的直接合理后果,包括直接的费用支出、财产损失和预期的收益损失,与错误扣船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精神损害亦不在赔偿之列。最后,赔偿应是全面的和公平的,并适当考虑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具体说来,其损害赔偿包括:

      第一,船舶被错扣期间的费用支出损失。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费、淡水费、港口费等费用支出损失。

    如果扣船期间短暂,且又是在船舶预定的停泊期间内扣押,则扣船损失不包括预定停泊期间内本应支出的各项费...

  • 瑕疵股权转让的赔偿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

  • 病员因病到医疗单位就诊,医疗单位接受病员并为其治疗,这本身就表明病员与医疗单位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我国有的学者将这种合同称为医疗服务合同,是适当的。医疗服务合同在订立`内容`履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方面,都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属性,符合《民法通则》第85条有关合同的定义,是一种民事合同。同时,医疗服务合同也有某些自身特点。

    第一,医疗单位承担着病员或其家属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医疗单位必须接受病员就诊并为其治疗,不得拒绝进行治疗或者随意将病员转院治疗。在我国,现在医疗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医疗单位是内部医疗服务机构,只接受本单位或本系统病员就诊。由于经营方向的差别,各医疗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营业范围内,接受病员就诊。但对危重病员,任何医疗单位均不得以营业方向受到限制为由拒绝救治病员。江苏省规定,对危、急、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

  • 实践中,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有很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也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
  •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准用。

      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

      (2) 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消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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