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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滑倒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0 10:21:55 0人浏览

导读:

在超市摔伤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超市滑倒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超市滑倒赔偿标准
  • 顾客在超市期间,若因超市未做好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或者由于超市突发状况导致摔伤,即发生人身损害的,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顾客有权追究超市的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在超市摔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现在工地上的工作一般都是属于危险的高空作业,不小心的话就会出现工地意外死亡。那么工地意外工伤死亡赔偿多少钱呢?一、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工伤死亡赔偿金的偿标准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
  •   导读:顾客在超市摔倒,是否可以要求超市索赔呢?一方认为会认为顾客自己失误摔倒与超市无关,而顾客则认为超市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摔倒理应赔偿。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认定。

      案情

      2009年5月8日6时许,黄某穿黑色布鞋小跑从南门进入某超市,在一楼大厅服务台与服装区相邻处摔倒,由超市保洁员扶起后,送到某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2009年6月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加强专人护理,建议休息三个月。黄某共住院27天,花费住院医药费用、门诊费用等计24663.27元。黄某多次向超市要求赔偿均遭拒绝,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37569.27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判决赔偿黄某损失计26298元。

      评析

      民事责任方面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

  •   六旬老人称在超市里购物,被柜台护脚绊倒摔伤。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老人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1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对此,超市方称,老人过了一小时才找到他们反映摔伤的事情,老人是否是在超市里摔伤的很难确认。前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0多岁的谢大妈,2007年12月4日早上跟随老伴和邻居,一起到昆明某超市购物。谢大妈称,当时她在称蔬菜时,突然被超市里的柜台护脚绊倒,导致她右侧股骨颈骨折。随后,她便到医院做了手术。此次受伤她住了25天院,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9级伤残。

      谢大妈认为,她到超市购物,超市就应当对她的安全负责,此次受伤是因为超市的部分设施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才导致的。她不仅花了医药费,而且还承受了身体的疼痛和思想压力。事发后,谢大妈多次找到超市方讨说法,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圆满的答复。2008年11月份,谢大妈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后期治疗...

  •   在超市购物摔倒,超市要承担责任吗?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超市购物摔倒,超市承担责任的案件。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

      2015年1月2日8时44分许,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润家超市分店一楼购物时,突然跌倒摔伤,无法爬起,而被告超市工作人员也没有组织对原告李女士进行救助。后原告李女士的丈夫赶到,通过联系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原告李女士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截至 2015年1月15日,原告合计花费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后原告家人找被告超市协商,被告超市仅向原告家人支付1万元后拒绝赔偿。原告李女士万般无奈,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前期(截至2015年1月15日)的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其他费用待原...

  •   52岁的史女士在易初莲花超市如厕时,因地面湿滑摔伤,为此她起诉超市索赔1.4万元。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超市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史女士4000元。

      今年1月16日,史女士在家人陪同下去易初莲花连锁超市店内购物,在去店内厕所时,由于地面湿滑摔倒,导致一时昏迷在地。15分钟后有女顾客来上厕所,才发现躺在地上的史女士,连忙找到在超市门口等候多时的家属,并帮忙一起将史女士抬出厕所。此后超市服务台将史女士送往通州潞河医院救治,经x光片检查,为右足跟腱撕脱性骨折。

      史女士称,自己由于受伤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只能让爱人请事假在家照顾,并请邻居帮忙操持家务,在经济上、生活上造成了极大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误工工资等1.4万元。

      法庭上,易初莲花的代理人承认,超市当时确实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但他同时认为,根据医院的检测报告,史女士本身就有骨质疏松的问题,她是在下台...

  •   【案件回放】

      蒋某与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蒋某即日起入住该敬老院养老,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并约定配备床边台灯一个。但事实上,入住后敬老院并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而是与室友共用一个台灯。

      一天凌晨2点左右,蒋某独自一人去卫生间,无人护理、搀扶,又没有打开房间内的台灯等照明设施,所以从厕所出来后没有看见地上的水,摔倒在地。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蒋某的女儿和儿子,却没有找到。一直等到当天早晨5点,蒋某的女儿才和敬老院联系,三小时后,其赶到敬老院将蒋某送至医院治疗。

      原告蒋某认为,被告敬老院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致使其去卫生间用厕,因无人护理搀扶,房间内又没有台灯等照明设施而摔倒在地。被告敬老院发现后打电话给原告子女,原告蒋某的女儿当即要求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但被告没有将原告蒋英及时送医院,并且表示需要家属到场之后才可以送。直至早晨8点左右原告女儿赶到...

  • 在娱乐场所滑倒场所管理人未尽合理义务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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