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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宿舍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介绍:A企业是一家新兴的民营企业,为改善单身员工的住宿条件,使员工能够更安心的工作,A企业建造了一幢员工宿舍。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一天下班之后,居住在宿舍楼中的员工朱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认为,宿舍位于厂区,朱某是在工作地点去世的,应当获得工伤赔偿。工厂负责人觉得很冤枉,为什么好心反而办坏事呢?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朱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A企业是一家新兴的民营企业,为改善单身员工的住宿条件,使员工能够更安心的工作,A企业建造了一幢员工宿舍。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一天下班之后,居住在宿舍楼中的员工朱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认为,宿舍位于厂区,朱某是在工作地点去世的,应当获得工伤赔偿。工厂负责人觉得很冤枉,为什么好心反而办坏事呢?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朱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案情简介:
A企业是一家新兴的民营企业,为改善单身员工的住宿条件,使员工能够更安心的工作,A企业建造了一幢员工宿舍。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一天下班之后,居住在宿舍楼中的员工朱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认为,宿舍位于厂区,朱某是在工作地点去世的,应当获得工伤赔偿。工厂负责人觉得很冤枉,为什么好心反而办坏事呢?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朱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在单位宿舍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介绍:A企业是一家新兴的民营企业,为改善单身员工的住宿条件,使员工能够更安心的工作,A企业建造了一幢员工宿舍。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一天下班之后,居住在宿舍楼中的员工朱某突发心脏病去世。家属认为,宿舍位于厂区,朱某是在工作地点去世的,应当获得工伤赔偿。工厂负责人觉得很冤枉,为什么好心反而办坏事呢?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朱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虽然发生在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内,但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条件,因此不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
袁某是北京某某家具厂的业主,赵大庆是该厂的职工。袁某说,去年4月24日下午,她派赵大庆等人卸货,快卸完时几名工人一起休息,赵大庆就在一块台面上躺下休息了一会儿。不久,大伙儿叫赵大庆干活,赵大庆起来走到一块草地上再次躺下,其他工人接着干活。晚上6点多干完活,大伙儿叫赵大庆回厂时,但他仍在打着呼噜,大伙儿以为他睡着了,便将他抬到车上送回了家。第二天上午,赵大庆在家中停止了呼吸。当年8月31日,通州区人社局对赵大庆的死亡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其老板袁某申请复议被驳回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袁某认为,赵大庆的死亡并不符合工伤标准,因为他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当时或当场死亡的,也并非是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反驳说,事发后他们向家具厂的后勤主管及赵大庆的亲属了解情况,并制作了相关笔录。
根据当天的情况,赵大庆是在工...
有些行业的一些工作岗位其实是存在一些危险性的,大家如果在工作当中受伤的话,是需要及时进行治疗的,而且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那么下班途中工伤单位如何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下班途中工伤单位如何赔偿上下班途中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二、工伤保险索赔程序...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
上班时间突发脑溢血不算工伤。如果是在突发脑溢血后死亡,或是在医院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相关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某某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某某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某某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某某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某某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某某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某某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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