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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误要求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11:26:39 0人浏览

导读:

发生医疗事故,不同的过错程度,其赔偿责任比例也不同。有的人可能会疑惑,那么医院失误要求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医院失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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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的过失及如何要求医院赔偿

      在上午洗完肠后,快下班时医生匆忙做了一下皮试,就下班了。一直拖到下午五点才由另一个医生来做造影,这个医生连前面拍的胸透片都没有看,就向护士拿药水,结果在注射造影济时,几分钟后发现喉咙很痒,当时医生打了个解过敏的小针,可是还在注射造影济,病人马上就想吐,几分钟后,结果病人当场死亡。请问这是医生的过错吗?他们应负怎样的责任。赔偿应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 失误造成公司损失需要赔偿。公司可以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7月1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某医院应赔偿原告皮某1188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皮某怀孕8个多月,停经35+3周,因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9年11月17日19时30分许入住被告方诊疗。入院查原告宫缩弱、胎心音140次/分,规则,宫口开大1.5cm,其他情况正常。经推断,原告未到预产期,被告决定采取保胎措施,并让原告服用保胎无忧胶囊等药物。从当日23时开始,原告发现下体有血流出,且流量逐增,并拌有羊水流出,就要求被告值班医生到床前察看,被告值班医生并未到场,仅口头告知属正常情况。后因大量的血及羊水从原告下体涌出,原告担心会出大事,只好再三要求值班医生过来看看,此次值班医生察看后,在没有担架或推车的情况下,要原告自行走去产房检查,此时是18日凌晨0:50分左右,护士未测到胎儿的胎心音。原告要求做B超进行...

  •   医院手术不当 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

      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当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

  • 医院漏诊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医疗事故完全是由医院的漏诊导致的,则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如果医疗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医院的漏诊导致的,那么医院则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医院的漏诊行为情节轻微的,那么医院一般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解除婚约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双方要解除婚约的,一般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不具有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尹明沁。

      保险公司还需要审查事故方在公司的保险购买情况以及购买的保险种类情况,符合赔偿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赔偿。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的责任有:公司发起人对设立行为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出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您好,需要根据您的案情确定,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有的是你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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