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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赔偿利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09:26:10 0人浏览

导读:

迟延履行的利息的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针对迟延履行赔偿利息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迟延履行赔偿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执行的基本法律规定。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这两种执行措施理解和认识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限于篇幅,本文仅就迟延履行利息的有关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可以看到,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所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的适用在执行实践中具有以下特点:

      1、生效的法律文书未确定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规定,是执行程序特有的执行措施。审判文书和其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无权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293、294、2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今年2月份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一直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加以执行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并未都执行了该规定,或者说大部分都没有认真执行该规定。笔者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出发,结合实践,认为法院不宜主动适用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而且存在着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程序不完善、数额无幅度限制等缺陷。

      (一)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性质

      第一,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一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

  • 迟延履行的利息的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江某,承租方。 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出租方。 双方的矛盾起因于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于2001签订了承包租赁合同,江某利用该村集体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来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摩擦,诉至法院,最终江某胜诉,要求该开发公司赔偿36万元及两审案件受理费26820元。该联合公司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检察院受理后提起抗诉。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进行再审,再审期间有9个月。再审判决仍然支持了江某,要求该开发公司赔偿36万元,负担两审案件受理费26820元,合计386820元。然而该开发公司并没有一次性给付赔偿款,而是从2005年开始分七次才将赔偿款还清。执行中最大的难题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二、执行中的意见分歧 本案中,截至到2008年7月份,该开发公司先后向江某赔偿了36万元,此后便因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存在分歧,双方迟迟不能...
  • 迟延交付购房款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当买方迟延交付购房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不能达成了,在经过卖家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你还是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卖家就是有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购房在现代社会是要签订相应的购房合同的,这个购房合同一般来说就是会约定相应的支付购房款的时间的,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有着延迟交付购房款的情况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迟延交付购房款可以解除合同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迟延交付购房款可以解除合同吗

      房屋买卖中,因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双方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则需支付双倍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无需双倍支付。但是,如果是经过法院判决后,一方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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