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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受伤哪些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2 15:10:24 0人浏览

导读:

当事人遭受意外伤害的,能依法获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收入。但前提是存在侵权人,没有的则一般要自己承担费用。那么意外受伤哪些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意外受伤哪些赔偿
  •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除此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 意外伤害索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在杭州的居住证明(如果有);(2)受到意外侵害行为伤害的材料或者能证明与侵害人存在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公安机关的笔录(一般需到诉讼阶段申请法院调取或由代理律师调取)或证明、目击证人证言等;(3)门诊病历本;(4)医院住院病历;(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   意外伤害就是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受伤或死亡的情况,那么,意外伤害赔偿范围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意外伤害赔偿范围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

  • 当事人遭受意外伤害的,能依法获得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收入。但前提是存在侵权人,没有的则一般要自己承担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马上就要五一小长假了,很多人都会趁这段时间去旅游,有些人还会专门报那种旅行社,大家在报旅行社的时候也会给大家购买相应的保险,那么旅游意外受伤怎么索赔?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旅游意外受伤怎么索赔

      如果因旅行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进行以下的索赔:

      (一)如果游客遭受人身伤害,但由于医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缺工而减少的收入,可以索赔医疗费用,损失的工作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医院食品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旅客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家属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

  •   【案情】

      2009年3月8日,袁某接受南宁某物流托运部的委托,驾驶湘AK3579货车将锅巴、薯条等一批食品运至收货人吴某位于南宁市华西副食品商场内的“某配送中心”。原告潘某是袁某的母亲,当天亦携带儿子一同跟车前往。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停车卸货时,应吴某的要求,潘某爬上车顶帮忙卸货。卸货过程中,绳子突然断裂,导致潘某失去重心,从车上摔下地面,当场受伤。潘某随即被120急救车送至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抢救治疗,并于2009年4月8日出院。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趾骨下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潘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潘某赔偿损害41854.89元。

      庭审中,吴某辩称该货物是其向广东省潮安县某公司购买,并由该公司委托潮安县某货物有限公司托运,货到南宁后,再由南宁某物流托运部负责将货物分送至指定的...

  •   雇佣工人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而雇主拒绝赔偿。最后法院审理了,雇主刘老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雇工王先生有上述明显的过错,故应该按照规定对王先生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日前,在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下,四川籍民工王先生终于从包工头刘老板处拿到了6万余元赔偿款。

      去年5月17日,王先生在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华舍安置小区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肋骨骨折。治疗和休养结束后,王先生向包工头刘老板索赔。刘老板承认和王先生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也愿意赔偿有关费用。但是,刘老板认为,王先生因操作不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赔偿金额,后到华舍街道调委会寻求解决。

      接到王先生的申请后,街道调委会立即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调解员向刘老板讲述了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后,刘老板表示愿意赔偿有关费用,但还是坚持...

  •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的一天中午,刘大妈到家附近的超市买东西。在选购过程中,旁边的两个年轻人突然发生口角,还没等刘大妈反应过来,两个年轻人就撕打起来,继而弄倒了货架,砸伤了刘大妈。因为当时是中午,超市里人很少,服务人员多数在就餐,因此,事情发生时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出来阻止,也没有对两个闯祸的年轻人采取措施,在事发后的混乱中,两个年轻人不知去向。刘大妈被砸伤后,刘大妈的儿子认为毕竟刘大妈是在超市购物时受的伤,超市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而且,超市工作人员在事情发生时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从而导致肇事者逃跑,因此,超市必须为刘大妈的受伤承担责任。经过多次协商,超市认识到自己一方存在失误,同意承担刘大妈的一切治疗费用。

      案例简评

      本案虽然没有经过诉讼,但其中蕴涵的法理问题却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超市作为经营者在此次事件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过错,应为刘大妈的受伤担责。理由很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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