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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乘客摔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0:55:22 0人浏览

导读: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公交乘客摔伤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公交乘客摔伤赔偿
  • 北京晚报讯(记者 陈坦)12月15日下午5时许,一辆19路公交车行驶至右安门桥附近时突然急刹车,乘客张女士摔倒在车上动弹不得。随后被送往附近右安门医院。经医生诊断,张女士腰部、右臀部软组织损伤,需卧床休息一个月,建议住院治疗。张女士为此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

      公交刹车摔伤乘客

      16日下午,记者在右安门医院住院处见到了张女士。张女士说,15日下午5时许,她在宣武区白纸坊乘坐19路公交车回家,公交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右安门桥附近时,她在公交车中门靠近售票员的位置起身准备下车。这时,司机在加速中突然紧急刹车,张女士当即摔倒在车上。看到和她一起摔倒的三四名乘客都站了起来,唯独她倒在地上无法动弹。“当时身上特别疼,直冒冷汗,想动也动不了。”据张女士说,突然的急刹车让车内乘客措手不及,车厢内顿时一片尖叫声,乘客大多东倒西歪。随后,张女士在司售人员的陪同下迅速赶往医院...

  • 李先生称,司机刹车致使其从双层巴士的楼梯上摔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

      他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李先生起诉称,2010年5月7日,他乘坐双层巴士时,从楼梯上摔下来。售票员先扶他在椅子上歇了一会儿,随即扶他下车,让他坐在地上,随后公交车就开走了。

      他乘坐出租车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身体多处骨折。

      李先生认为,自己因摔伤身体受到伤害,并遭受长期精神痛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公交公司应对他摔伤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他误工费2.6万元,医疗费5309.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共计5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09年8月11日,张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有哪些?乘客乘车受伤案件该如何处理?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您提供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有哪些,想知道乘客乘车受伤的司机赔偿责任,尽在法律快车交通事故处理栏目。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乘坐扶梯受伤可以找经营者、管理者或过错方赔偿。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出租车司机是否可以拒载

      日常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你看到一辆空的的士,扬手示意要搭载时,司机竟然不停载,或者以不去你要到达的目的地为由拒载。出租车司机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虽然我国规定合同缔约自由,但是出租车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出租车司机理应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所以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乘客搭乘出租车时遭遇拒载,乘客可以到出租车公司或者当地的运输管理部门投诉。当然如果乘客有紧急情况,而出租车司机拒载行为使乘客因此造成损失的,乘客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乘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

  •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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