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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同在一处施工,听闻他人呼叫就帮衬一把,孰料帮出了事故,落下了十级伤残。赔偿问题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最近,这起义务帮工引发的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审结,石台县法院判决被帮工人A一次性赔偿帮工人B各项经济损失22951.54元。
A和B同为当地一农户家建房,A承包了砖工工程,B承包了漆工工程。去年10月20日,A和B分别带小工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用电切割瓷砖需要,A便让自己的小工把电线插头拔下,然而插头还没拔下,电缆线却突然起火,且火势较大。小工没有经验,站在一旁不知所措,A便喊来B帮忙断电。眼疾手快的B赶忙上前断电。然而脚下一滑,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足部骨折,伤情鉴定为伤残十级。
出院后,B要求A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A对此不理不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转而向乡工会联合会求助,乡工会联合会接受了B委托,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
上个星期我请搬家公司上门服务,搬家公司派小李过来服务。小李担心人手不够,自己叫朋友小赵过来帮忙。搬家途中,因小李忘记拴上车厢挡板,小赵从车上掉下来受伤。请问,应该由谁来赔偿小赵的损失?
读者 于某
于某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为你搬家是小李的本职工作,他担心自己无法独立完成,请小赵过来义务帮忙,因此小赵是帮工人,小李是被帮工人。搬家公司对此不知情,不是被帮工人,小赵也不是你请来帮忙搬家的,因此你也不是被帮工人。小赵的人身损害,依法由小...
1.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自愿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如果帮工关系发生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
2009年3月8日,袁某接受南宁某物流托运部的委托,驾驶湘AK3579货车将锅巴、薯条等一批食品运至收货人吴某位于南宁市华西副食品商场内的“某配送中心”。原告潘某是袁某的母亲,当天亦携带儿子一同跟车前往。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停车卸货时,应吴某的要求,潘某爬上车顶帮忙卸货。卸货过程中,绳子突然断裂,导致潘某失去重心,从车上摔下地面,当场受伤。潘某随即被120急救车送至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抢救治疗,并于2009年4月8日出院。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趾骨下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潘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潘某赔偿损害41854.89元。
庭审中,吴某辩称该货物是其向广东省潮安县某公司购买,并由该公司委托潮安县某货物有限公司托运,货到南宁后,再由南宁某物流托运部负责将货物分送至指定的...
案例
陈某系某配件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3月28日,陈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冲床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其左手被机器压伤致残。2007年4月17日,陈某以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上的事受伤为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确定陈某受伤的情况属实,但是对陈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有分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其根据和理由是:陈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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