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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丢货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09:54:33 0人浏览

导读:

越来越的人选择网上购物,因为网上购物不仅仅快捷便利,而且能够买到各种想买的物品,同时网购的价格也比实体店的价格较低,但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收到快递时物品损坏或者是快递久不送达等问题,那么货运公司丢货赔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货运公司丢货赔偿
  •   在交易过程中货物跨地运输的通常会选择委托他方物流。可是如果物流货物损坏那么就产生了赔偿的责任。那么物流货物损坏如何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赔偿。

      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物流货物损坏如何赔偿的问题。

  •   合肥物流公司在托运过程中,弄丢了客户价值13000元的货物,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所有损失及利息。

      2010年12月29日,合肥一家日用品贸易公司答应市区一商场,为其提供价值13000元的货物,并委托省城一物流公司托运货物。双方约定3日内将货物运到该商场。然而时隔6个月后,日用品贸易公司向商场索要货款时,对方却告知货物并没有送到。日用品贸易公司赶紧到物流网点查询,对方竟回复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了。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日用品贸易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近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贸易公司13000元的损失及利息。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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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丢货赔偿标准:因员工丢货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数额赔偿,没有约定的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快递是大家都经常使用的,但是因为各种意外发生快递损坏的情形也是有的。那么快递货物损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快递货物损坏赔偿标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快递货物损坏赔偿标准:

      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1-5),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1-8),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

  •   10月29日,李先生委托深圳某快递公司寄一部手机到沈阳,按快递公司的说法,应该是三天之内到货。可时间过去好几天,收件人未收到货物。李先生将情况反馈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在查询了一段时间之后,告知李先生货物已经丢失。随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原来,在快递公司详情单中,李先生填报的保价额是2500元,那么,按详情单上写明的“保价费为货值5%”的规定,应该收取顾客125元的保价费。但是,当时公司业务人员一共只收取了25元费用,其中有18元是运费,另7元视为保价费。因此,快递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交够保价金额,而且当时李先生也已在详情单上签名确认,意味着他应该看到了自己该交多少保费,所以,他本人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快递公司最终只同意赔偿500元,而李先生坚持要求全赔。  【律师点评】对此案例,深圳市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作出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保...

  • 托运货物丢失赔偿标准 案情介绍: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   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

      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

  • 快递丢失货物快递公司能否免责,要看情况。如果有免责事由或者符合依法成立的免责条款的,能够免责;如果没有上述免责事由或条款的,快递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 货拉拉导致货物中途损坏,一般由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但如果货运公司确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等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货运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快递保价损坏的赔偿根据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超过保价金额。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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