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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货物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14:13:48 0人浏览

导读:

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那么航空公司货物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航空公司货物赔偿
  •   核心内容:在空运过程中,经常会接到客户由于货物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向货运代理提起的索赔要求,索赔事宜不能得以及时妥善处理将严重影响与客户的关系,甚至失去客户,但在处理过程中,货运代理的利益往往与客户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决矛盾就成处理索赔的关键。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航空货物的运输赔偿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航空运输的索赔受理范围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由IATA统一制订并印在航空运单的运输契约第二十条指出,运单中指明的收获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1)规定:“除非有相反...

  •   合肥物流公司在托运过程中,弄丢了客户价值13000元的货物,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所有损失及利息。

      2010年12月29日,合肥一家日用品贸易公司答应市区一商场,为其提供价值13000元的货物,并委托省城一物流公司托运货物。双方约定3日内将货物运到该商场。然而时隔6个月后,日用品贸易公司向商场索要货款时,对方却告知货物并没有送到。日用品贸易公司赶紧到物流网点查询,对方竟回复货物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了。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日用品贸易公司遂将物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近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贸易公司13000元的损失及利息。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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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丢失赔偿  案情介绍:4月9日,石城法院对一起因货运司机疏忽大意导致客户托运货物丢失而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城县某快递公司需按市场价赔偿原告何某货款420元并退还货运费20元。   2008年1月,原告何某将10盒花生礼品盒交付给被告石城县某货运公司要求其托运给南昌亲戚,被告在清点货物后给原告开具了货运单并收取了何某20元运费。然后时间过去一个多月,南昌的亲戚依然没有收到该笔货物。何某手持货运单到货运公司查询却被告之该货物并没有达到南昌,可能是由于货运司机大意导致丢失。何某遂要求货运公司赔偿,然而何某没有想到的是,货运公司以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只答应退会何某20元运费以及赔偿两倍运费40元。双方经多交涉未果,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货运公司提供给原告何某的制式货运单中没有约定关于货物丢失或损坏赔偿的内容,也并未向何某询...

  • 托运货物丢失赔偿标准 案情介绍: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   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

      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

  •   航班临时取消,准备去深圳参加庭审的李先生等3名律师险些误事。为此,其将海南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先生等3人要求被告航空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1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改航班的机票费840元、交通餐费500元。

      法庭上,海航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表示,从当天下午开始,深圳机场处于雷电区,且雷电天气一直持续到当天晚上11点半。深圳机场为此采取了临时航空管制,导致飞机不能起飞。

      该代理人还认为,由于事件系航空管制和天气的原因造成,因此海航不应承担责任。而且,海航已经为旅客提供了餐饮和住宿,已经尽到了义务。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 航班取消的赔偿尚无法律对此作出规定,但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对于延误或取消航班的旅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提供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 飞机取消航班的赔偿标准是,应当退还全部票款给旅客,并且不能收取退费的手续费。如果运输合同或机票票据上没有规定赔偿标准的,则旅客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发生航空货物纠纷的索赔期限一般是三年。航空货物索赔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依法主张了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因航班取消而多支付230元机票款的张先生昨日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23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底,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2006年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时,票价合计人民币560元。2006年4月30日,原告接到携程旅行网的通知,称5104次航班被东方航空公司取消,改为上午10时起飞的5106次航班。由于原告5月4日11时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不得已只得退了5104次航班机票,并通过携程旅行网购买了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7605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8时55分,票价合计人民币790元。

      原告认为,自己购买了被告的机票,就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随意取消航班,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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