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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死亡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14:47:56 0人浏览

导读:

婴儿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十周岁以上的限定,故婴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婴儿死亡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婴儿死亡赔偿责任
  • 婴儿死亡的赔偿

     南昌市民林女士在江西一附医院产下一男婴,可是孩子出生3小时后却意外地死在了医院。面对孩子母亲的质问,医院辩称婴儿的死亡是源于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林女士悲恸之中将医院告上了法院,为死去的孩子讨公道。

      婴儿出生3小时就死在了医院

      2004年7月1日,即将临盆的南昌市民林女士进了一附院妇产科。当天17时30分,林女士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护士把婴儿抱给她看,孩子外形没有任何异常,只是落地时脐带绕颈两周,娇嫩的皮肤上泛出了紫绀色,医生给婴儿进行了吸痰和面罩给氧措施。10分钟后,医生把婴儿送入了恒温箱,并给他注射了青霉素和维生素k1。随后,婴儿全身出现了青紫,医院于18点50分把他送到了儿科住院,经医生诊断,新生儿有重度窒息、先天性肺发育不良、先天性心脏病等病况。医生立即对孩子进行救治,但遗憾的是,孩子的情况没有好转,19点30分,医院对林...

  •   核心内容: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加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公民的遭遇了死亡的问题,那么公民的赔偿责任如何解决呢?下文将会作详细解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害人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被死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如果死亡前发生了医疗等费用的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这一规定,死亡事实本身是得不到赔偿的。如果受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死亡后单位支付了丧葬费用,而且其生前没有抚养任何他人的负担,其结果很可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样的规定近年来一直受到批评,一些特别法已经突破这一规定而认可了“死亡补偿费”(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近来的司法解释更明确地适用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应当指出的是,多年来法院在审理受害人死亡的案件...

  • 婴儿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十周岁以上的限定,故婴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

  •   先希望你能稳定自己的情绪,治病要紧张,先找个正规的好医院进行治疗,尽最大的努力治好自己的病是首要事情.

      跟着可先做个伤残鉴定,确定是否医疗所引起的伤残,和伤残等级.

      再根据鉴定结果再决定是否去医院反映情况,进行索赔,同时要考虑医院的赔偿是否能支持以后的治疗费用,如果买了社保,就可以先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得个保障,再找医院承担责任.

      如果医院对已经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行赔偿,那你最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事情最只要问题是,去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只要相关单位给出医疗事故致残,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补充:

      地方保护色彩当然是有的.

      既然你已经获得鉴定,就应该早点去其他地方医院医疗,注意要找正规的.既然医院不赔偿,你就先去找一些律师事务所,或找法院,让他们给你条路.(如果真没办法,就给电话给中央电台,将事情公开化吧)

      注意一定要保...

  •   新生婴儿的死亡赔偿金案例

      医疗纠纷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医院通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拒赔,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也应当受《民法通则》的调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生效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就引用《民法通则》的 相关条款保护了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2005年5月15日,石某夫妇仅出生4天的女儿因发热到郑州市某医院就诊,该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经医治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郑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石某夫妇收到鉴定书后要求医院予以赔偿,交涉未果,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以下各项费用的60%%共计21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州市医学会对医院的诊治...

  • 很多工作其实都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比如煤矿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如果遇到煤矿崩塌可能会被活埋等等。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意外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工伤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一、意外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甲方:成都市X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乙方:刘XX,刘三之父,身份证号码:黄XX,刘三之母,身份证号码: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08年8月7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7日死亡。刘三,男,19岁,身份证号码:410721XXX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父亲:刘XX,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母亲:黄XX,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   在工作中公司员工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情况,那么,员工意外死亡公司赔偿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欢迎阅读。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养亲属每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个抚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计不超过本人工资) 。

      劳动者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过48小时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所在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为醉酒、吸毒、自杀、违法犯罪或者因为个人恩怨被人杀害,属于非因工死亡,其中除违反犯罪之外,其余情形由社会保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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