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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荣誉权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5 14:54:38 0人浏览

导读:

姓名权是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很多人最开始并没有很强的保护自己姓名权的意识。但是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化,大家的法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那么侵犯荣誉权的赔偿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侵犯荣誉权的赔偿
  •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则是社会对某些公民或法人的更高层次的评价,是国家、社会对公民、法人在生产经营、科学实验、文化教育等活动中做出贡献、取得成果所给予的精神鼓励,如“三好学生”、“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产品金质奖”等等。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荣誉不受侵犯和剥夺,这就是荣誉权。

      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荣誉,主要是一些与颁奖或授予荣誉有关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宣布撤销或剥夺荣誉人的荣誉;还有的表现为对他人获得的荣誉非法窃为己有,严重低毁他人的荣誉,拒发、扣发荣誉入应得的物质奖励,故意毁坏荣誉人的奖品、奖杯、奖状以及其他物品。

  •   侵犯荣誉权就是非法侵占他人的荣誉的行为,那么,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具体如下: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

      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

  •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但是实践中却有很多行为侵害到了荣誉权,那么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哪些呢?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非法剥夺他人荣誉;非法侵占他人荣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

  •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如下: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

  •   在北京市总工会日前公布的“首都劳动奖章”名单上,首次出现了两位外籍人士——美国人康瑞池和德国人周松波。康瑞池博士是地道的美国人,2000年就任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到任不久,就广泛征集员工的意见,推动企改,公司收入大幅增长,2002年达到2亿元人民币。在他的带领下,北京宝洁已发展为世界一流的技术中心。周松波是德籍华裔青年,他融会中德两国文化,借鉴德国工会的先进经验,先后管理了近10家企业,目前是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不久前,他被评为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据《京华时报》4月25日报道)

      几十年来,我国的劳动者荣誉(以前是“劳动模范”,现在是“劳动奖章”)只授予“公有制”的劳动者。那种做法实际上是源于对“劳动者&...

  •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因为触犯刑法等因素而被剥夺荣誉称号;名誉权则无法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荣誉权的取得可以多种原因。

    公民、法人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荣誉是对民事主体(公民、法人、集体、其他组织等)一种正面、积极的评价,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进而使其获得一定的利益。可见,荣誉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为此,《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荣誉获得权?ゴ蟮赖?  荣誉获得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利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荣誉,其他人不得非法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能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二是民事主体在获得荣誉的同时,可获得因荣誉所生之利益,如奖品、奖金以及被授予荣誉后所带来的其他物质利益。

      2.荣誉保持权?ゴ蟮赖?  这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已被授予的荣誉保持归自己享有,并不被非法取消或剥夺的权利。荣誉保持权意味着荣誉一经授予,即归荣誉权人享有,非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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