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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人伤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6 08:50:14 0人浏览

导读:

员工在上班的时候如果受伤的话,只要符合规定属于工伤的话,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理赔的,但是有时候可能是雇佣关系,那么雇员致人伤害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员致人伤害赔偿
  •   员工在上班的时候如果受伤的话,只要符合规定属于工伤的话,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理赔的,但是有时候可能是雇佣关系,那么雇员伤害赔偿办法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雇员伤害赔偿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 (案情)  原告张玉新,被告耿念东,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月14日,原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元军乘坐被告驾驶的鲁A—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 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春生驾驶的山东E—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元军受伤。因原、被告未表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春生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与李元军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警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元军医疗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2元,李元军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原告...

  • ——安某某诉江某、郑某雇用人身损害赔偿案评析 永川市法院 李军 温旭东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3年6月23日,朱某某(被告江某之夫)与被告郑某签订维也纳音乐茶座承包协议,朱某某将维也纳音乐茶座承包给郑某经营,双方约定由郑某向朱某某交纳承包费,经营期间发生的费用等由郑某自行负责。郑某在经营中聘请蒋某某为音控师为其工作。2004年2月5日晚,原告安某某与其朋友数人到维也纳音乐茶座唱歌时,不慎将5张歌碟损坏,音乐茶座的工作人员晁某某和蒋某某等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晁某某和安某某即在音乐茶座门外发生争吵、抓扯;蒋某某闻讯拿刀来参与纠纷,将安某某刺伤后逃逸。安某某受伤后即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左大腿刀刺伤,伴肌肉开放性断裂。安某某用去医疗费3836.28元;安某某另有经济损失:误工费15天×(6012元&divid...
  • 意外伤害赔偿新标准:意外医疗赔付,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时,由此而产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情形进行医疗费用的赔付;意外住院津贴;残疾赔付;死亡赔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一、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特点?(1)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特别是成长中的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广义的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损害,而狭义的学生伤害故仅指未成年学生的损害。(2)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二、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
  •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二、故意伤害犯罪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故意伤害致人...
  •   故意伤害我们知道是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那么,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

  • 邱亮华故意伤害及民事赔偿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赣中刑一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义来,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略)。委托代理人钟赵品,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邱亮华,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寻乌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寻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9日由寻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邱义来诉原审被告人邱亮华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寻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邱义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亮...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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