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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7 13:33:07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权利和刑事义务的关系。对于它的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丰富刑法理论体系,更重要的一方面体现在于它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理解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
理解刑事法律关系
  •   内容摘要: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权利和刑事义务的关系。对于它的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丰富刑法理论体系,更重要的一方面体现在于它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本文从犯罪人作为人的犯罪人和犯罪的行为人具有公民资格的角度上,探讨犯罪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对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反思,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刑法意识和人权保障的观念。  关键词:刑事法律关系 刑事处置权(刑事权利) 刑事责任(刑事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其他部门法,不仅如此,而且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及其内容等方面都未达成共识。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对刑事法律关系研究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与定罪量刑无直接的联系,没有实际意义。但几年以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刑事法治理念的兴起,...
  • 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指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包括某些特定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有下列联系: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双方、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且行政法律关系是被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规范的那部分行政关系。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   翻开我国任何一部有关法理学方面的教材都可以看到,法律关系问题是所有教材都以专门章节予以重点介绍的。因为在以往的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事实上构成了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理论基点,因此,该问题在法理上解决的如何,往往决定着由此展开的法理学自身的学理严谨程度。然而,令人们深感忧虑的是:现有法理学教材对法律关系的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述,在法理意义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抽象、提纯还显得很不够,从而不但在教学过程中显得重复拖沓,而且可能严重影响学习者对法理学的兴趣。为此,在法理上深化对法律关系的研究,既有助于突出法律关系的法理意义,又有助于学生学习法理的兴趣。纯粹法理学尽管不再以法律关系为其理论建构的核心基点(规范为其核心基点),但该概念在纯粹法理学中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关系与法律调整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一般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社会关...
  •   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与原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所以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联系,投保人是向原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由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的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再保险接受人只能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费,而不能向投保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要求。第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既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关系,因此,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直接请求再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原保险责任是原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的保障责任,原保...

  • 周成泓

      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和范围的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模式,并对学说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尽管在现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者已经疏于论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然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及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需要在适当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来建立和充实。所以,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仍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时值德国资产阶级势力日益增强、平等观念高扬、私法关系观念盛行之际。在19世纪的欧洲,刑事诉讼中的被指控人在程序法上已经完成了从昔日纠问式诉讼程序的诉讼客体到诉讼主体的转变,具有了独立的、与法院、检察官平等的诉讼地位,由此产生了程序主体性理论。平等观念不仅有利地推动了刑事诉讼中程序主...

  •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公司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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