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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令退赔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9 14:01:25 0人浏览

导读:

在一些财产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当中,可能会出现责令退赔的判决,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个要如何去执行。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刑事责令退赔范围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刑事责令退赔范围
  •   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的,当事人需要在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候按照判决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退赔。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刑事自诉和刑事公诉,一些财产犯罪可能会涉及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退赔决定,被告人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如何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相关财物的处理有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国库这几种方式。

      (一)追缴

      对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应当随时予以追缴,这既是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因为原物也是证据,也是为保障审判结果的顺利实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追缴。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违法所得是物的,应当追缴原物,若非原物,则不宜追缴。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物应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如前所述,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具有证据作用,应当是原物。

     ...

  • 应这样执行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1、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尚存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应当随时予以追缴;2、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原物及款项无法追缴的,责令犯罪分子退赔;3、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被害人;4、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被告人拒绝履行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第五百二十八条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刑事案件责令退赔的执行条件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退赔,是指退赔,指向原主退还或赔偿非法取得的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刑事诉讼中的责令退赔这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坐牢出来责令退赔要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对于刑事案件的责令退赔决定,是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对于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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