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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刑事立案起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8 11:37:36 0人浏览

导读: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他人贿赂而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该罪的特定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受贿刑事立案起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几种,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受贿刑事立案起点
  •   很多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利经常进行一些受贿的勾当,这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行为,新刑法受贿立案金额是多少?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

  • 受贿3万元可以立案。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戴永生虚报冒领,是指编造虚假事实,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本不应得的财产利益。虚报冒领,如果是国有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贪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涉嫌犯贪污罪,应当立案;如果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应当立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贪污不足5000元,职务侵占不足六万元,不构成犯罪,贪污不足5000元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职务侵占不足六万元,可以要求退赔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   我们知道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受贿多少可以立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个人受贿罪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老师受贿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 关于办理受贿立案标准:1、受贿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2、受贿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
  •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3)甘刑二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昆木,男,汉族,1946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县,大学文化,原任兰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兰钢公司)总经理,家住兰州钢厂家属院。2000年9月1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军区政治部看守所。  辩护人郑培泗,兰州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昆木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3年3月20日作出(2001)刑一初字2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昆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昆木及其辩护人郑培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如下犯罪事实:  一、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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