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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刑事涉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0 08:57:01 0人浏览

导读:

服刑期间逃离监区构成脱逃罪。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脱逃行为的目的是使其实际摆脱监管机关控制,就可以认为脱逃罪。如果是集体逃离,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能构成组织越狱罪。那么服刑期间刑事涉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服刑期间刑事涉财
  • 先来看一则实际案例:服刑人员周某,1991年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4年因脱逃被加刑一年,1994年又因脱逃被加刑一年,2000年获减刑八个月,2002年2月被假释。2003年11月,周某在假释期间因抢劫被刑事拘留,一审被判死刑。就该案来看,周某在服刑期间两次脱逃加刑,说明其在改造过程中并没有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其犯罪恶习仍很深,却被予以假释,最终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假释的限制对象仅仅是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假释的适用条件中应增加一条,即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不得假释。首先,与刑法规定的累犯来比较。刑法规定累犯不能被假释,主要考虑的是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将其假释,会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监狱内又犯罪主要是脱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几种,都属于故意犯罪。罪犯在...
  • [案情] 原告:欧阳瑛,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元娥,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 法定代理人:许家兰,女,系李元娥之母。 原告欧阳瑛与被告李元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瑛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瑛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英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瑛与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元娥对欧阳瑛进行过规劝,但欧阳瑛置之不理。欧阳瑛与王英的同居,给李元娥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元娥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元娥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元娥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元娥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

  •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流程如下:1、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有关材料、证据一起送到;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3、法院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服刑期间逃离监区构成脱逃罪。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脱逃行为的目的是使其实际摆脱监管机关控制,就可以认为脱逃罪。如果是集体逃离,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能构成组织越狱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案情] 原告:欧阳瑛,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元娥,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 法定代理人:许家兰,女,系李元娥之母。 原告欧阳瑛与被告李元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瑛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瑛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英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瑛与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元娥对欧阳瑛进行过规劝,但欧阳瑛置之不理。欧阳瑛与王英的同居,给李元娥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元娥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元娥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元娥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元娥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

  • 原告:欧X瑛,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X娥,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 法定代理人:许X兰,女,系李元娥之母。 原告欧阳瑛与被告李元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瑛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瑛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英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瑛与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元娥对欧阳瑛进行过规劝,但欧阳瑛置之不理。欧阳瑛与王英的同居,给李元娥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元娥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元娥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元娥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元娥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000年...

  •   最近,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作出明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从而结束了服刑人员不准结婚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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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管案件是否提起过了上诉程序,只要符合减刑条件,服刑期间都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如果案件尚处于二审程序,由于判决未生效,还不能申请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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