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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1 09:21:09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将21具婴儿遗体草率浅埋河滩的事件,激怒了公众,日前,在政府介入调查之后,院方将多名责任人停职或开除,政府也责令医院向公众道歉,并将两名直接肇事者治安拘留;然而,尽管这一行为显然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所规定的侮辱尸体,但司法部门似乎并不准备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最初接获村民报警的办案警察,也在认定“是医院扔的”之后不予处理;去年6月襄樊鱼梁洲发现9具婴儿遗体的案件,更无人承担任何责任。

      许多人在听说此事之后的第一反应,不仅仅是普通的反感和厌恶,更有生理上的心慌;它对观者所带来的伤害是真切的。正是这种普遍且可预期的受伤害感,为遗弃、亵渎和损毁尸体的罪名奠定了法律基础,更因为它所伤害的,不仅是死者的亲属和友邻,更是所有耳闻目睹者,因而为民法救济所难以矫正,才更需要由公法施加刑事责任;由刑法和公诉人来规制此类行为,实际上也是政府保障公共心理安全的...

  • 我姐姐因为被人侮辱,将对方刺伤,请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够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如: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老师虐童的行为将涉嫌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其量刑标准如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   老师虐待儿童的现象总是发生,刑法对这一现象也做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老师虐童会负刑事责任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老师虐童会负刑事责任吗

      老师虐童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如果造成儿童伤害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负起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老师虐童有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主要看老师虐童的方法是不是用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者女童进行虐童。

      老师的这个行为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比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或者用人单位的开除辞退等。

      二、校园暴力老师虐童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

  •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笔者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 吉列公司告大昌刀片厂商标侵权案审结,被告刑事民事双责共担

    本报记者 张伟湘

    商标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吉列公司状告某刀片厂厂长邱某跨国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案件受理费原告只需承担1/5。

    判决显示,在商标侵权案中,即使法院已对侵权人作出刑事处罚,只要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场查获假冒刀片300多万片

    据原告吉列公司诉称:2002年2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技监局接原告举报后,在其辖区内吴县市用直大昌刀片厂现场查获假冒原告注册商标“NACET”刀片324万片,这是大昌厂及被告大昌厂厂长邱某第六次因假冒原告产品被查获并被处罚。2003年4月1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大昌厂”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被告就上述行为判决...

  •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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