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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定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4 14:16:48 0人浏览

导读:

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那对于刑事诉讼法定管辖的时候,跟随法律快车的步伐,我们一同去探索这一问题的答案。
刑事诉讼法定管辖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

  •   核心内容:新刑诉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管辖的范围问题与及详细要求是按照哪些规则行使的呢?主要的管辖方式如何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

  •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 考点: 1.涉税案; 2.伪证案;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5.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6.刑法第18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

      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法分则第一章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 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3个; 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利用职权实施的 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利用职权实施的;(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四、人民法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

  • 对于诈骗金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

  •   一  几乎每一个法律院系的大学生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都会从教科书中了解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其中,刑法是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形式。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种结合和统一,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所要采取的诉讼形式和方法的结合与统一。[i]这一命题是建立在经典作家马克思的下述论述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在这种观点看来,只要把中国法套上一个法国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变成法国法了。但是,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
  •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判的原则分为公开原则和不公开原则:不公开审理属于特殊情况,仅限于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基本原则为公开原则,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 《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是: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予以纠正的活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刑事诉讼法的代理种类有公诉案件代理,即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自诉案件代理,即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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