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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刑事不起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7 14:43:42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笔者对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性质的界定、概念的表述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对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利弊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完善的意见。那么试论述刑事不起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试论述刑事不起诉
  • 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笔者对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性质的界定、概念的表述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对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利弊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完善的意见。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不起诉制度 立法缺陷 完善意见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识码:A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的制度。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带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由于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失误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偏差,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

  • 不起诉不属刑事处罚。只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法院判决的,才算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刑事审判对象,即刑事审判权指向的被告人和罪行,它既是刑事审判权运作的空间范围和界限,同时也是被告人防御权行使的对象和目标,因此,刑事审判对象具有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机能。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以刑事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调整为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和加强对刑事审判对象的研究具有尤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可以为我国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价值模式和结构模式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一、限权:刑事审判对象的机能  自从国家产生和出现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历史进程便始终贯穿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与协调。国家权力之于个人权利犹如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个人权利最强有力的保护神,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个人权利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本身具有扩张的天性,而且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来实现的,一旦国家权力过度扩张,超越了保护个人权利所需的必要限度...
  •   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具体适用的程序也是分为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其中只有符合规定情形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就只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了。那大家知道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吗?

      一、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

  • 对刑事不起诉决定不服: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

  • 核心内容:在进行侦查完毕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些程序上的交接工作,这个交接上,主要是如何把握程序性问题呢?如何可以进行完善管辖权起到的作用?综观我国的法律文本和立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只规定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移送给有权机关管辖,对于侦查管辖权发生变更后,程序上如何对接却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管辖篇中专门规定管辖权变更后的程序对接措施,可以参照移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管辖权变更后,接受案件的侦查机关自接到案件之日起,重新立案。犯罪嫌嫌人已被羁押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案件变更管辖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侦查机关凭案件移送决定书撤销案件。”一是刑事诉讼原理的实质体现。从刑事诉讼原理来看,我国刑事诉讼以立案为刑事案件的启动程序,任何一个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从事刑事追诉活动,才可以采取强制性侦查手...
  •   人们在生活中遇到诈骗犯罪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来说,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具备管辖权。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具备管辖权,否则,当时人口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重新确定受理法院。那么,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亦不例外。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1、刑事案件犯罪事实仍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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