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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级别管辖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6 15:13:42 0人浏览

导读: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刑事级别管辖标准
  •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   核心导语:我们知道进行诉讼案件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级别的管辖的,那么在进行级别管辖的时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级别管辖中的级别管辖,这个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含义与及要求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

      但是必须注意:

      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二,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第三,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第四,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 1、案件的性质。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的繁简程度。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3、案件的影响范围。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   案件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分,所谓法院的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那级别管辖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那我国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一...

  •   法院的级别管辖 法院的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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