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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这时候我们就不得不中止事情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不是每一次庭审都能顺利进行,所以规定了刑事诉讼中止的条件,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中止?刑事诉讼中止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有多长?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中止
刑事诉讼中止,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中止诉讼的做法: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案件抗诉条件如下:
1、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3、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四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两种人,也就是原告人与被告人,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可以起诉被告人家属的,只能起诉被告人。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于刑事诉讼的提起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但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要有明确的被告,刑事诉讼的被告也有一定的主体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达到刑事年龄,如果没有满足这些要求是无法成为刑事诉讼被告的,那么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执行一定诉讼职能,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中国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诉讼主体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起着直接作用。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刑事诉讼主体。
二、刑事诉讼被告的主体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进行就是体现的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的,其中发生纠纷解决的方式就是有着行政诉讼这一诉讼方式的,行政诉讼的进行就是可以追加相应的被告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原告行政诉讼追加被告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原告行政诉讼追加被告吗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17条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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