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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在长春打工的山东小伙韩x东,10月15日晚被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之前,他一直打工为哥哥韩x庆赚学费,补贴家用。好心人在4天时间里,为兄弟俩捐款3万多元,韩x东现已出院养伤。
本报讯 (记者 田贝尼) 警方经过全力排查,在10月29日找到了肇事司机高某。目前,高某被治安拘留。
“对方表示会积极处理此事。我们全家商量后决定,不想因为这件事情再去破坏一个家庭,就不再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了。”韩x庆昨日表示,希望对方能够吸取这次教训,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出现。
肇事司机高某的母亲和妻子与韩x东取得了联系,表示会尽全力为其治病,治疗赔付事宜,还在进一步商讨中。
据了解,40岁的高某当时驾驶一辆马自达6肇事后逃逸。警方依据伤者的意愿,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老师虐待儿童的现象总是发生,刑法对这一现象也做出了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老师虐童会负刑事责任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老师虐童会负刑事责任吗老师虐童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如果造成儿童伤害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负起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老师虐童有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主要看老师虐童的方法是不是用以性交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对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者女童进行虐童。
老师的这个行为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比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或者用人单位的开除辞退等。
二、校园暴力老师虐童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
融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因大肆修建“老鼠仓”近日被重罚,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29.48万元,并处400万元罚款,同时对实在施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这是在去年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南方基金王黎敏被炮轰之后,发生的又一起更为恶劣的事件。 证监会查证,张野从2007年至2009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采用“先于基金买进先于基金卖出”的惯用手法,不仅染指自己任职的指数基金,同时还使融通公司旗下10只基金中的另5只基金为其建“老鼠仓”服务,使该公司旗下6只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 为什么基金业频爆“老鼠仓”?证监会的处罚、媒体的炮轰为什么难以阻挡不法者作恶的脚步?有专家以为,不追究基金公司责任,是最大的题目。 证监会在对张野进行追究责任同时,责令融通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只此一项,责任岂不太轻!”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
[案情回放]
2002年3月,仁寿县的刘水松殴打张中致轻伤,公安局拘留了刘水松,随后,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对刘批准逮捕,检察院以刘的犯罪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释放了刘,但未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张中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刘水松刑事责任。法院受理该自诉案件。2004年3月17日,经法院说服,张中以公安机关已立案,尚未侦查终结,未撤销案件申请,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勇:从现代司法理念来看,在定罪判决之前,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有些西方国家,在审判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不实行羁押高达90%以上。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如果恰当适用不逮捕,对防止超期羁押,保护人权是有现实意义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释放被告人...
吉列公司告大昌刀片厂商标侵权案审结,被告刑事民事双责共担
本报记者 张伟湘
商标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吉列公司状告某刀片厂厂长邱某跨国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案件受理费原告只需承担1/5。
判决显示,在商标侵权案中,即使法院已对侵权人作出刑事处罚,只要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场查获假冒刀片300多万片
据原告吉列公司诉称:2002年2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技监局接原告举报后,在其辖区内吴县市用直大昌刀片厂现场查获假冒原告注册商标“NACET”刀片324万片,这是大昌厂及被告大昌厂厂长邱某第六次因假冒原告产品被查获并被处罚。2003年4月1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大昌厂”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被告就上述行为判决...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穆晓艳律师。
犯罪后自杀一般是不用再承担刑事责任的了,但家属可能面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5类具体情形和一类条件情形;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两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很多人都不清楚刑事责任要怎么样才能追究,那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来进行。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全部内容,谢谢阅...
有的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要到工资。有的劳动者焦虑之下就会疑惑,恶意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恶意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观上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的正式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的“恶意”如何确定
何为“恶意逃避”呢?结合《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逃避行为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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