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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伤
上班途中受伤哪种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时因当事人理解不同,时而产生歧义。鉴于此,罗湖社保管理处依据法规认真把关,符合规定情形的,认定为工伤;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认定为工伤,既保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出差遭遇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深圳某环境公司员工罗某,去年底出差郑州,办完事后准备去机场搭乘飞机到另一座城市,继续他的业务。早上6时许,罗某乘搭出租车去机场,当出租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达一立交桥出口时,与立交桥北端桥壁相撞,造成乘车人罗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
事后,深圳某环境公司向罗湖社保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罗湖社保管理处对事件进行了仔细调查,并很快作出认定:罗某因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死,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此,认定该...
男子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 家属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被拒
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并行不悖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给付工亡补助金等10万余元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男子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家属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伤死亡证明,要求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方却以死者家属在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后才可申请工伤赔偿,且该赔款应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支付为由予以拒绝。两审之后,法院认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并行不悖,死者家属基于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符合规定,遂判决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去年3月,家住天津市大港区的陆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陆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同年5月11日,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陆某为工伤死亡。随后,陆某的妻子及父母据此要求陆某生前所在单位——位于河北省的一家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付丧葬费1万余元、工亡补助金10万余元及相应的工亡人员家属抚恤金...
上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可以由交强险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问:2007年11月,北京市某公司员工张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中巴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因中巴车司机负全责,张某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2008年1月,张某听人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此,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公司经理对张某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你何必多此一举呢。张某想弄个明白,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首都法律网专业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一起享受,但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赔付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可以从工伤待遇中扣除。
4月11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管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尽管其无驾驶证照,法院还是认定其伤害属于工伤。
管某系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10日8时许,管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厉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某右股骨骨折。经交警大队认定,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某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管某不服,于2006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于2006年11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管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确认管某的伤不属工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人有旦夕祸福,新员工第一天到上班,但是没有想到的是,竟然会在上班第一天猝死。那么上班第一天猝死是否算工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如何认定?
上班第一天猝死
黄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称,2015年7月份,黄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到甘肃一家保洁服务公司应聘为员工。同年9月23日,黄先生被保洁服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大商城正式上班,负责管理购物车。但是当天下午4时左右,黄先生在工作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半小时就去世,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法院审理结果: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保洁服务公司否认与黄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当地人社局认定黄先生属于工伤死亡,但保洁服务公司没有给黄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进行工伤赔偿。经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保洁服务公司需要支付丧葬费2.4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2万余元。
保洁服务公司不同意仲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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