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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5:00:14 0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大家购买到了不合格的产品与卖家协商不成,导致财产受损,或其他由不合格产品引发的受损时,大家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说明。
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责任则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二、赔偿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
  • 产品侵权责任诉讼规定的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如果侵权行为所涉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则由侵权人承担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其实用到的地方非常的广泛,有时候因为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清楚,导致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如果想要处理纠纷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有何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诉合同纠纷要给钱吗

      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也是需要按照合同的标的金额缴纳相应的民事诉讼费用的。但是对于缴纳诉讼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或者是减交、免交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

  •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请求生产者担责,也可以请求销售者担责。生产者和销售者担责后,可向实际的过错方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一、引言 

      在我国举证责任理论体系中,“举证责任转换理论”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广泛存在的客观现实。一部当今权威的教科书这样写道: 

      “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举证责任并非自始至终地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相反,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举证责任既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也可能从被告方转移到原告方。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已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不再举证。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这种主张,就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至此,举证责任已经发生了转换。如果他也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不再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再以事实反驳,他就应当对其主张再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这时,举证责任又一次发生转换。……通过当事人之间这种举证责任的转换,可以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1]  

      有的著作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举证责任转换”的语词,但在内容上却体现了同样的思想。例如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均受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范,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二者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受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前者的发生不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则必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条件。

    2?二者违反的义务不同。产品责任违反的是对社会不确定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违反这种义务产生的是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要产生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3?损害事实不同。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产品质量责任一般情形下仅导致纯粹的财产损害,而不会导致人身伤害。

    4?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在产品责任发生时,消费者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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