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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7 15:00:49 0人浏览

导读:

因个人原因,在上班期间发生打架受伤的,不能够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员工打架受伤算工伤吗的相关知识。
员工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   因个人原因,在上班期间发生打架受伤的,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受伤不是工伤。员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或者因为履行职责被暴力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打架受伤不算工伤。工伤的前提就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伤的,而打架属于员工自身的行为,除此之外,打架涉嫌斗殴,是违法行为,更不可能认定为工伤。所以打架受伤不可能算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员工出差受伤,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武汉一竹制品公司员工张哲勤,在维修机器时严重违章操作,结果被电击伤,这算不算工伤?记者昨获悉,市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他要求工伤待遇的请求。

      据了解,2004年3月,张哲勤在裁锯竹片时,机器出现故障。他在检修机器时严

      重违章,未切断电源,检修过程中被电击伤。

      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哲勤要求公司参照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给予工伤待遇,但该公司则认为张哲勤属严重违章操作,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生认为,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只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双方各执一词,官司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直打到市中院。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予张哲勤工伤待遇,并支付相关补偿金。

  •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受伤不是工伤。员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或者因为履行职责被暴力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小李、小王、小张三人同在临沭县某企业做保安。2009年5月21日下午3时多,小李去换小张的班。在交接班时,因小张对小李说“怎么来得这么晚”,小李回答“不就晚了一点吗”。小张认为小李态度不好,双方即发生口角,并开始对骂。一旁的小王看不过去,为小张打抱不平,也与小李争吵。小李先出手打了小王一巴掌,继而三人发生激烈厮打。小王用木棍击中了小李的右小腿处,经医院诊断,小李构成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医学鉴定构成重伤。小李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李所受伤害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受伤的起因是其先动手打了小王一巴掌,而争吵与打人均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

  •   Q:读者王先生:我是一工厂的普通工人,在这家工厂已经干了7年,前一段时间在工厂宿舍摔伤,先后花了6万多块钱,不知道这个算不算工伤,厂家要不要负一定的责任?

      A:针对王先生提出的问题,帮办咨询了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的刘富军律师。刘律师解释说,“工伤”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中处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项目。若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应由该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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