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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5:47:32 0人浏览

导读:

物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拥有的东西,当然了我们要好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们侵犯,无论是谁的合法权益都应该被民法典保护着,那么对于物权保护纠纷什么意思呢?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跟随着法律快车小编的脚步一起往下看看吧。
物权保护纠纷什么意思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邢民四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邢台******厂。

      法定代表人李**,男,该厂厂长,住沙河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邓**,系王**妻子。

      委托代理人谢全林,沙河市褡裢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又名李二魁,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沙河市工商银行职工。现住沙河市******。系李*儿子。

      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厂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09)沙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三孩,又名靳亚东,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刘小霞,女,3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瑞,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史利,女,49岁。

      委托代理人南小河,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靳花英,女,64岁。

      原审被告靳大孩,男,60岁。

      上诉人靳三孩因与张学瑞、靳花英、靳大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是物权保护纠纷,但涉讼的三间半房屋,系原、被告之母乔桂兰与三被告之父张心成在世时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在张心成去世后应如何继承,在乔桂兰与原告之父靳光发结婚后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两人去世后应如何继承,现均未确定,故该房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尚不能确定。而本案并非遗产继承纠纷,无法一并处理对涉讼房屋的遗...

  • 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有多种,其中诉讼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不过诉讼的话需要注意诉讼时效。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吗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一、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
  • 物权保护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当物权收到侵害时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物权也是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第三十八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第四十一条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第四十四条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   上诉人(原审被告) 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勇,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孟晓光,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郭某于2010年6月7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新建街9号楼89号(即原新建街5号楼3单元7层56号)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潘某某不服于2010年12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

  •   物权的保护方法具有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那么,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物权的保护方法根据物权保护依赖力量的不同,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根据物权保护法律依据的不同,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公力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保护物权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私力救济方式则仅存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一)物权的私力救济

      物权的私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力量通过实施自卫、自助行为保护被侵害的物权。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二)物权的公力救济

      物权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物权实施的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物权的公力救济集中体现了国家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保护法律依据的不同,物权的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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