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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正是由于以牺牲所有人的利益代价,所以对于善意取得应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二、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
如果出现遗失物品的情况,就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要求无偿回复请求权,了解一下债权人的利益。那么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3个例外: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
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
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二、捡到他人遗失物应该...《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正是由于以牺牲所有人的利益代价,所以对于善意取得应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二、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
善意取得,使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都是民法学的概念。
《物权法》与此有关的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核心内容: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就不能构成是善意取得。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对此,我国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确立,必然导致对质物的原所有人的权益保护的相对削弱,善意取得动产的质权人则由此取得了担保物权。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要件:
第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要有限制,即出质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质权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已经占有了质物。
第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质物必...
如何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一、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演变
罗马法上,奉行与贯彻“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的原则,占有和所有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侧重于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因而无善意取得制度的踪迹。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换手”原则。在日耳曼法中,由于占有和所有权并未严格予以区分,占有其物者即有所有权,而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也必须占有其物,因而,受让人取得对物的占有,可能就取得对物的所有权,而对物虽享有所有权但却未直接占有其物时所有人权利的效力就减弱,而推定受让人对物拥有所有权,所以,一旦直接占有人将物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法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请求直接占有人赔偿损失,因此有学者称日耳曼法的占有为权利的外衣。后世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
1、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的,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其所有的,则归其所有,如果是该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也不能归挖掘人或发现人所有,而应归国家所有;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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