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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有哪些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1:09:50 0人浏览

导读:

合同之债的类型:主债权的给付;和附随义务的履行。主债权债务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例如还款、支付租赁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根据交易习惯需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针对合同之债有哪些特点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合同之债有哪些特点
  •   核心内容:合同债权的特点有哪些?合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给付受领权,是相对权,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还有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等。具有上述效力,最利于实现债权。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债权的特点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合同债权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

  • 就案例系合同之债还是债权之债及如何处理,提出了几种意见。... 2003年8月,甲到乙摩托车专卖店预购一辆摩托车,经双方协商,该摩托车价款为3400元。付款时甲称其带现金不足,只有1550元,但其带有一张在本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单,面值为2000元,并告乙,该存单虽然不好取款,但镇政府尚在分批支付该存款,问乙是否可以用该存单支付摩托车价款,乙应允。于是,甲向乙支付现金1550元,并以上述存单作价1850元交付给乙。甲将摩托车推走。 2004年1月,乙找到甲,称甲所给付的2000元存单无法提取现金,要求将该存单返还给甲,并要求甲支付摩托车款1580元,遭甲拒绝后,乙将存单放在甲处,并将摩托车推走,同时,在甲的要求下,乙向甲出具了已收到甲摩托车款1550元的收条,后甲向乙索要已支付的摩托车款1550元未果而诉诸法院,请求乙支付该155...
  • 合同之债包括违约责任,债发生的原因有:1、合同行为,产生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之债,体现了债得相对性,紧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2、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3、无因管理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行为,在当事人之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合同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分类有: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 合同债务的给付义务有:1、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2、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3、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4、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如下:1、合同之债因双方的法律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因违法侵权行为产生。2、合同之债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侵权之债由行为的违法性。3、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侵权之债则为单方的违法行为。4、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侵权之债则不具有任意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就案例系合同之债还是债权之债及如何处理,提出了几种意见。... 2003年8月,甲到乙摩托车专卖店预购一辆摩托车,经双方协商,该摩托车价款为3400元。付款时甲称其带现金不足,只有1550元,但其带有一张在本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单,面值为2000元,并告乙,该存单虽然不好取款,但镇政府尚在分批支付该存款,问乙是否可以用该存单支付摩托车价款,乙应允。于是,甲向乙支付现金1550元,并以上述存单作价1850元交付给乙。甲将摩托车推走。 2004年1月,乙找到甲,称甲所给付的2000元存单无法提取现金,要求将该存单返还给甲,并要求甲支付摩托车款1580元,遭甲拒绝后,乙将存单放在甲处,并将摩托车推走,同时,在甲的要求下,乙向甲出具了已收到甲摩托车款1550元的收条,后甲向乙索要已支付的摩托车款1550元未果而诉诸法院,请求乙支付该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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