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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1 16:27:26 0人浏览

导读: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那么,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多少呢?其他案件的诉讼受理费又是多少?那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简称行政附带民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该是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之外的,由行政机关先例行政职权、裁决民事纠纷或在行政行为中包含民事内容而形成的诉讼,具体包括两大类: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之间的权属纠纷所作的裁决,诉诸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确定权属的;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与他人有关损害赔偿的裁决或处理决定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决或处理决定,并行政机关对其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裁决。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裁决而未同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确认民事关系的,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只有同时提出,既撤销行政行为,又同时重新确认民事关系的,才是附带民事诉讼。
  •   对于一般民事主体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的范畴,人们遇到纠纷无法解决时,通常可以通过法院来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然后对案件进行审理,那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程序

      (一)起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起诉状应包括:(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   在法院受理了相关的民事案件纠纷后,就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来联系被告告知其要履行相关的应诉义务,但是被告具有反诉的情况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被告怎么反诉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民事诉讼被告怎么反诉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二、反诉的特点有哪些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3、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

  • (十一)关于民事诉讼律师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答复:国外的一般作法是以“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为一般规则,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处理好律师费用负担制度与律师援助制度的关系。但这种制度的建立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由败诉方承担的例子,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以及商标、专利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释。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的制度设计不能搞“一刀切”,应进行理性思考,遵循客观规律,循序渐进。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以得到赔偿;(2)并不是所有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都由败诉方负担,一般在侵权诉讼等类型案件中才可以考虑“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3)律师费用的赔偿范围应当限定于必要的合理支出之内。(十二)关于网民建议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 如今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民事诉讼案件,这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其实也是有影响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由法院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审判,那么民事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一、民事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民事诉讼保全技巧和程序是什么1、提出申请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
  •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设立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部分--目的论。目的论的研究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已经相当深入,并形成了诸如“私法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等代表性的学说。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它却长时间的被忽视,似乎直到最近才出现了直接论述民事诉讼目的的论文。无疑,目的论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理论性很强的课题,弄清楚民事诉讼的目的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

    一、 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

    民事诉讼制度并非天降之物。不问清其“来源”则无法讲明其“去脉”。所以,探讨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必须先弄清民事诉讼制度从何而来。

    ...

  •   我国法院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分庭前调解与审理中调解两种方式。所谓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所谓审理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其中,审理中调解又可称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二者都属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它的存在充分契合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往往并未很好地被贯彻执行,逐渐暴露其弊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于是,民事诉讼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中越来越多的人对其提出了诘问和责难,要求对现在的法院民事调解制度进行改革。

      笔者在基层工作,亦有体会,而且在审理中调解,既有开庭程序笔录,又有调解笔录,程序比较混乱,并使得原本是严肃庄严的庭审活动...

  •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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