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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2 09:11:24 0人浏览

导读:

合伙时个人债务可能会被带入合伙之中吗。很多人都对这个问题保持疑问,都不知道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是怎么弄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   在合伙中,有时候合伙个人会产生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那么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张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代位权的禁止。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

  •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之间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 本文讲的是企业债务。李某、张某、汪某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一煤矿合伙企业,因李某与张某的销售网络广,生意非常兴隆。企业成立不到半年就盈利80万元。...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相互关系 李某、张某、汪某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一煤矿合伙企业,因李某与张某的销售网络广,生意非常兴隆。企业成立不到半年就盈利80万元。后三人发生纠纷,债权人许某诉来法院要求合伙企业偿还货款,债权人黄某诉来法院,要求李某偿还个人借款10万元。在处理本案时有不同处理意见。第一是许某能否直接起诉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第二是黄某能否要求李某首先用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偿还债务。 本案中许某不能直接起诉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而应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或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只有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要求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情况笔者已经予...
  •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关系

      李某、张某、汪某各投资100万元成立一煤矿合伙企业,因李某与张某的销售网络广,生意非常兴隆。企业成立不到半年就盈利80万元。后三人发生纠纷,债权人许某诉来法院要求合伙企业偿还货款,债权人黄某诉来法院,要求李某偿还个人借款10万元。在处理本案时有不同处理意见。第一是许某能否直接起诉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第二是黄某能否要求李某首先用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偿还债务。

      本案中许某不能直接起诉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而应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或把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只有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要求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情况笔者已经予以论述。

      对于黄某能否要求李某首先用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偿还债务,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笔者认为不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

  •   (一)、问题的提出

      王某、李某、张某三人于1987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某商店其中王某出资2万元,李某出资3万元,张某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1987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88年6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88年9月,王某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零担长途运输,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王某变卖了他的运输车辆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某渔场2万元。88年11月,王某未与李某、张某商量 ,私自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1988年底,商店散伙。李某、张某商定分摊商店的亏损,王某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李某张某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1.5万元、2.5万元的商品 ,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1989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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