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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认定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5:43:06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罪的认定情形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行为人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强奸罪的认定情形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明素娜。重婚指的是违反《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您帮助,谢谢。
  •   在现实生活中,每年各地都会有强奸的案例的发生,人们也对此感到并不陌生。那么强奸罪不能认定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罪不能认定的情形: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

  •   无论是什么案件,它的情节都会被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三种情形,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而定的。那么,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

  • 你好。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应具备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法律条件是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强奸罪立案,首先需要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在现实生活中,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它往往会给一个人造成很大的精神打击。那么强奸罪胁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罪胁从犯的认定标准: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强奸罪胁从犯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酉法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光伍,男,1973年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002020270,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钟多镇梁家堡村10组。因涉嫌强奸罪,2007年12月22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6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光伍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光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

  •   据《当代商报》报道,13岁的湖南少年吴某应其35岁的婶婶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某在婶婶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婶婶采取威胁等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某,半年之久就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后来,21岁的吴某“怒火中烧”,用绳子勒死了婶婶。  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强奸是指违背对方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却缩小了这个概念的外延,将其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包括男童在内的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因此,从事实上来看,吴某的婶婶确实有可能强奸了他,但却不构成强奸罪。  吴某采取的极端做法实不可取,但其境遇同样值得同情,作为未成年人,他所受到的这种伤害是巨大与难以弥补的。伤害吴某的是一种有悖常伦、极不道德并且涉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但是我们却不能将这种行为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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