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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计划之外的原因,发生违约行为也很多。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关注违约行为的类型有哪些。那么违约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违约行为有哪些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以上即是违约行为的类型。
定金罚则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只要涉及定金,任何一方违约,都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根据违约方不同,定金罚则有不同的适用办法:
1、如果违约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的,也就是说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没收。
2、如果违约方是收受定金的一方的,也就是说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甲方给付定金10万给乙方,拟购买乙方的房产。甲方违约不想买了,乙方有权没收甲方给付的10万定金;乙方违约不想买了,乙方需给付20万给甲方。
3、生活中,注意“定金”不要和“订金”搞错了,一字之差,“定金”可以直接适用定金罚则,但“订金”就不适用。
4、定金罚则一般与违约金条款只能二者择一适用。
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之前签订的协议也就发挥了作用,当然也可以对之前给付的定金作出处理。那么,违约怎么适用定金罚则?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定金罚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违约怎么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认购书是买卖合同订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
在“开发商嫌房子卖贱反悔”案中,开发商构成了违约,应按“定金罚则”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40万元。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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