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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约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6 17:07:33 0人浏览

导读:

婚约涉及的财产纠纷指的是彩礼。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会退还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都应当返还。针对什么是婚约财产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什么是婚约财产
  • 婚约涉及的财产纠纷指的是彩礼。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会退还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都应当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当男女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往往都会涉及到财产方面,这个时候,是非常容易导致纠纷的。如果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导致了纠纷而被一方告上法庭时,你知道该如何为自己辩护吗?婚约财产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张某男诉任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被告任某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提交答辩如下:1、原告声称与被告举行订婚仪式并向被告交付订婚彩礼,这根本不是客观事实,更不符合地方婚俗习惯,完全是原告为要回见面礼金而单方捏造事实。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2月7日相识,不久于2013年2月21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索要财物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诉称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有悖于常理。第一、作为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双方相识不到半月时间绝对不会发生订婚事实。原告之所以捏造双方发生订婚事实,是为了将交付给被告的见面礼金视为订婚彩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第二、按照诉讼法院当地的订...
  • 婚约财产的返还,一般是不予返还。但是如果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情况,则需要进行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关系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的时候的一些婚约财产一般不返还。但人民法院查明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且当事人提出退还申请的,可以予以退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约财产纠纷的女方父母能否做为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谁享受的权力谁就有付出的义务。婚约财产的收受人一般都是女方,所以只能以女方作为被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核心内容:婚约财产应该如何返还?婚约财产一般是指彩礼,即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以及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婚约财产的赠与是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婚约解除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约财产的返还。

      婚约财产的返还:

      1、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标的物。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即通常所说的彩礼。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在我国,第三人赠与财物的情况也较为普遍,社会上所谓的“彩礼”、“聘礼”、“见面礼”等术语多属于第三人的赠与物。司法实践中,这部分财物往往被行使请求返还权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在所返还的标的数额之内。

      但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

  • 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女方李某在订婚时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稳定,男方张某应给付1万元定金。如以后张某反悔,无权要求李某返还该定金;如李某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了协议后,张某将1万元定金给了李某。此后,张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然而,婚后不到两个月双方即发生争执,在不到一年的婚姻生活中,张某、李某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现张某诉至法院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定金1万元。法院该如何判决?

    一、该定金条款无效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因此,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一般只适用于经济活动中。《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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