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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隐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6 08:33:48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登记(Divorce registration),是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登记隐私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登记隐私
  •   佛山日报 记者张扬 特约记者王鹰报道:喜庆温馨的宣誓室里,一对新人手牵着手,从颁证员手中接过神圣的结婚证书并庄严宣誓……前日区婚姻登记处新址启用后,禅城区登记结婚的新人可体验到这浪漫的一幕。   禅城区婚姻登记处新办公大厅从细微之处入手,增设了大量的便民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贴心的关爱。位于一楼的结婚登记大厅分设了档案室、等候区、填表区、办证区,各个办公区域功能分区明显,并张贴了醒目的指示牌,人性化的设置让婚姻当事人在办理过程中时刻感受到婚姻的温馨和甜蜜。独立出来的离婚登记区设置在二楼,离婚登记窗口设立了封闭的办公隔断,维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据婚姻登记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禅城区婚姻登记处承担着全区除南庄镇外其他3个街道所属居民的婚姻登记事务,平均每年办理婚姻登记近8000对,在“好日子”的时候,最多一天可以达到130对。新结婚登记区最多可同时开设5个办证窗口,保证婚姻登记高峰期工...

  •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 2005年04月09日

    2004年10月,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为办理一离婚案件需要,持律师执业证及本所介绍信到当地建设局下属的房管处查询某处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遭到拒绝。该房管处一科长向王义律师称,房产登记的档案属于产权人的隐私,没有得到产权人的准许,他们不可以向律师提供。并声称,以前从来没有准许律师该方面的查询,甚至该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来查询也是被拒绝的。王义律师即要求房管处提供不准查询的法律依据,以及不准查询的书面答复,该处负责人向律师提供了《律师法》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但拒绝以书面方式拒绝律师查询。

    无奈之中,王义律师申请公证处一同到现场,要求公证处对房管处拒绝查询的事实进行公证。

    次日,王义律师即持公证书到县政府对建设局申请复议,要求作出建设局必须允许王义律师查询房产登记档案的复议决定。建设局在复议程序中答辩称,房产登记档案属于产权人的隐私和国家秘密,非经产权人的允许和...

  • 家庭恐吓可以起诉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结婚时给付的彩礼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予分割。

    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的三种特殊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返还彩礼。

    2、结婚彩礼给付之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保护,彩礼应当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此彩礼应当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其中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请求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

  • 妻子诽谤你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是可以判离婚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做法:1、夫妻能够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订立离婚协议,并亲自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后,亲自领取离婚证即可;2、夫妻不能就前述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
  • 冷暴力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按照通俗的说法,一般是指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漠不关心对方,不沟通敷衍性生活,不做家务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实质上属于一种精神虐待,冷暴力可以作为提起离婚的依据吗?这里我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回答:

    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是空白,冷暴力不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也不能要求精神赔偿,法律只能对有形的行为,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冷暴力在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肉体伤害更甚,但是现在还不在法律可以规制的范围内。

    如果冷暴力逐渐发展为没有尽到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并且可以收集到证据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依据,作为法官分割财产时的考虑依据,比如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支出一方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一方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等等。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处理除了需要考虑财产分割金额的问题之外,还应注意取证方法、执行可能。每个离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李玮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一方出轨离婚怎么判的问题。

      在财产分割上,虽然出轨,并不作为财产分割比例倾斜另一方的法定理由,但是可以依据一方出轨的具体程度,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抚养问题上,虽然出轨并不意味着孩子一定会判归另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可以依据一方出轨的情况程度举证证明,另一方根本无法照顾好孩子,陪伴孩子健康成长,并医治此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一方所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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