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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赔偿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2 13:51:11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义务,导致小区内的住户财产损失,住户的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物业赔偿担责?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业赔偿担责
  •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义务,导致小区内的住户财产损失,住户的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小区物业的赔偿、物业纠纷找哪个部门、物业纠纷常见的八种类型与解决要点,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小区物业的赔偿

      现实中使用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职责,所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也包含了保安费一项。

      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如果既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请求权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

      二、物业纠纷找哪个部门

      对于物业公司乱收...

  • 业主被盗物业是否需要赔偿要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关于业主被盗物业需要赔偿的条款就需要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相关条款,物业尽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是可以不用赔偿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中国法院网讯 郭女士在自家小区散步却突然掉进污水井摔伤,近日,她将小区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施工方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50岁的郭女士起诉称,2006年12月7日晚上,原告在居住的小区内散步,突然掉进了一口污水井,当时井口没有井盖,井口上面仅放着一层薄木板。由于天色较黑,薄木板看上去很像是地板,并且井口周围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原告以为是地板就踩了上去,没想到刚踩在上面就掉进井内,造成原告左腿膝盖骨折,右手指及髂骨骨裂。

    事发后,原告找到物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在该地施工的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索赔,但均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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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雅阁轿车丢失,在获得保险理赔后,近日又在大兴法院获得了物业赔偿的部分损失。

    吴某系北京某小区业主,2007年7月17日,吴某发现停在小区内的24万余元购买的雅阁轿车丢失,遂向大兴分局报案,因案件尚未侦破,保险公司向吴某进行了部分理赔。其余损失10万余元,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吴某不能证明车辆在小区内丢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有停车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经实行了机动车IC卡出入制度,但未严格履行,通过吴某持有的IC卡记录及录像可以看出,丢失的车辆出入均未经刷卡即被放行,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当天未将车停放在固定位置,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某丢车损失50...

  • 车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与物业公司形成的是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此时作为汽车保管人,负有对天气变化的预报义务,损害的预见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该对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按照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一小长假结束后,山东济南的武先生一家出游回来,发现家里已经被翻得乱七八糟,自己办公用的笔记本电脑和一些首饰被盗。见此情况,武先生立刻拨打“110”报警。警方经现场勘察后发现,窃贼是用硬物撬弯武先生家窗口防盗门栅栏,从窗口爬进去行窃的。   此后不久,武先生以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的保安巡逻工作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为由,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自己家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5620元。   对于此案,本人认为,小区业主家被盗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会就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明显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
  • 业主小区丢车 物业公司是否赔偿

    市民刘某将汽车停放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结果被盗。刘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保管义务,应当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收取的是车位租赁费,不同意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系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赔偿刘某4万余元。2004年2月,刘某购买了雅阁HG7240型轿车一辆,车辆总价款25.98万元。2007年6月,刘某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了3200元停车费,物业公司出具的发票上写着此款是“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的停车管理服务费”。2008年1月21日,刘某将该车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宣武区牛街西里一区112号车位,后该车被盗丢失。刘某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对于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9万元,车辆购置税损失1.6万元。物业公司辩称,其没有与刘某对车辆保管进行约定。物业公司收取的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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