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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技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5 13:45:52 0人浏览

导读:

你知道公安机关对于其管辖的常见刑事案件的具体办案期限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多长的时间?那么刑事办案技巧?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办案技巧
  •   核心内容:你知道公安机关对于其管辖的常见刑事案件的具体办案期限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多长的时间?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整理,感谢你的阅读。

      刑事办案期限:

      (一)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间)。

      (五)逮捕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上述期限...

  •   刑事辩护分为书面辩护和口头辩护两种,而口头辩护无论是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定罪量刑方面,还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控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口头辩解、反驳,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这种口头辩护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办案能力和语言技巧等综合才能的直接表现。如何扩好繁荣昌盛事案件的法庭辩护,不少律师已作了深入的研究,笔者公根据自己法庭辩论的实践,谈点体会,以求教于同行。

      法庭的辩论并不是在辩论阶段才开始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诉方和律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实质上已是辩论的前奏。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以达到或进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要害总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发问、为强调某一问题以引起法庭注意而明知故问、对互相推诿的同案其...

  •   刑事辩护,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刑事辩护技巧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辩护技巧: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事辩护技巧的相关内容。

  •   受理、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初环节,那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在刑事案件实务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中止,那刑事案件中止的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

  • 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1、公诉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提起批捕,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上诉抗诉,二审判决;2、自诉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刑事案件的开庭,首先是庭审准备阶段: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宣布被告人法庭上应享有的权利,宣布对本案采用的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如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辩护人等,并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收到的是否一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补充?接着由公诉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对被告人先后进行发问。之后就是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交叉质证。之后就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最后就是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刑事立案后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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