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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5 01:36:17 人浏览

导读:

受理、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初环节,那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在刑事案件实务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中止,那刑事案件中止的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受理、立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初环节,那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呢?在刑事案件实务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中止,那刑事案件中止的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一、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确实,证据是否确凿与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确凿,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罚。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注:根据法律规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检察院两个阶段统称“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审判阶段统称为“被告人”.

  二、刑事案件中止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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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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