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货物价值的计算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
海事保险理赔及索赔是海上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问题两个角度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用语。索赔是被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海上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追偿。但被保险人在向海上保险人行使索赔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法定程序。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
海事赔偿责任
今年5月3日,我父亲的朋友携一家人及儿子未婚妻共五人,要求要用我家船去江南旅游,由于风大及各种原因意外出现,除我父亲朋友外,五人全部遇难,(包括我父亲)现在就是三家的问题,我父亲朋友儿子的未婚妻家属要求赔偿,由于我们佳境不好无力赔偿,我父亲就白死了吗?我可以起诉我父亲的朋友吗?因为是他要求去江南旅游的,现在我也不只该怎么办了?麻烦各位律师帮我详解一下,我该怎么做?我可以要求谁赔偿吗?我父亲死了我家要承担什么责任?但即使有连带责任我无力偿还该怎么办。
中顾网律师回答:
可以要求司机赔偿,但是具体计算方法还得在捋顺关系后才可以确定。
海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时效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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