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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法院为追求司法公正、司法为民,两级法院经认真研讨后统一了司法尺度,并与公安部门达成了共识。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和全面普法,记者就无锡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件有关问题专访了无锡中院民一庭庭长邹建南。
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处理原则 有何不同? 答:两者在赔偿处理原则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赔偿处理原则上不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赔偿处理原则上均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人民调解为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翻开了新的篇章。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404个县(市、区)建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今年上半年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5万余件。
2009年5月,公安部会同司法部共同组织开展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山西省吕梁市主动探索在交通事故中建立人民调解机制,由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通过司法部门考察、评议、选定和聘用人民调解员,保险公司建立“一站式”理赔中心,形成了由地方政府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有效联动的工作模式。迄今为止,吕梁市共受理调解交通事故418起,成功调处412起,调解结案率为98.6%,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上访下降98%。
作为全国首批5个试点城市之一,江苏省南京市创新工作方式,建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协同机制。由公安、司法行政和保监局联合发文,明确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作为保险...
核心提示:法院在审理中坚持“调解为先、疏导情绪、重在释明”的工作思路,耐心细致地从法律、人情等多种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疏导、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促使两案当事人均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经过庭前、庭中、庭后坚持不懈的全程调解,江阳区法院民三庭成功化解一起连环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不仅化解了双方矛盾,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12年1月19日20时,被告徐某驾驶重型货车由泸州杨桥往鹿子背方向行驶,行至绕城路五星小学附近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杨被撞飞后落到袁某驾驶的小客车车道上,袁在避让中行驶到相向方向车道上,先后与陈某的轿车、谢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导致杨某死亡、袁某重伤的连环交通事故。袁某经治疗后出院,司法鉴定其残情构成两个七级、两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事发后,死者杨某的家属和伤者袁某分别向泸州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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