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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3 09:21:43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通话录音离婚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通话录音离婚
  • 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实际中由于聊天记录作假的很多,因此对于其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则由当事人证明其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有效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录音可以是离婚证据。录音能否成为证据,关键要要看录音的内容、证明目的、证明力。如果决定要离婚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诉,积极应诉答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法院判决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之一。

    此外,涉及婚外情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截取夫妻一方与情人之间的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微信或者QQ的聊天记录,最好采用律师在场见证的方式;自己提取上述证据,由于存在变更的可能性,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 和原告哥哥通话被录音离婚能作为证据的。但如果该录音存在偷录、威胁、引诱、胁迫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取得的,不得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不得据此作出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
  • 离婚聊天记录是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实际中由于聊天记录作假的很多,因此对于其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则由当事人证明其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有效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夫妻双方都有权提起离婚诉讼,都有权利提交证据,那么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呢?如果录音成为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介绍录音能否作为离婚证据使用的相关知识。

      一、录音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 家暴录音离婚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

  • 和原告哥哥通话被录音离婚能作为证据的。但如果该录音存在偷录、威胁、引诱、胁迫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取得的,不得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不得据此作出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手机短信在离婚中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证据的内容是与离婚事实有关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进行举证,但是证明力由法庭进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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