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失窃怎么立案

失窃怎么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7 11:40:37 0人浏览

导读:

派出所对遗失物品报案的,首先会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报案人签名,登记备案;如果经查证涉嫌构成盗窃、侵占等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那么失窃怎么立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失窃怎么立案
  •   由于他人的偷盗行为而导致不幸将该物品遗失,那么失窃多少物品可以立案?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

  • 派出所对遗失物品报案的,首先会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报案人签名,登记备案;如果经查证涉嫌构成盗窃、侵占等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盗财物金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可以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派出所对遗失物品报案的,首先会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报案人签名,登记备案;如果经查证涉嫌构成盗窃、侵占等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 对于控告人控告的情况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则可对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因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有监督权,控告人也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对控告人控告的事实进行审查。而对于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 派出所立案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 公安立案后可以撤案。如果公安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大家在遇到各类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或者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都知道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或者维权,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之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话会给起诉人相关通知,那么没有立案的案件怎么处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没有立案的案件怎么处理

      第一、 起诉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此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立案庭工作人员的要求补充相关起诉材料。

      第二、 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诉状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不给立案的。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由法院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