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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偷拍隐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7 08:35:46 0人浏览

导读:

偷拍他人隐私的处罚是: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被侵权人还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给予侵权人相应的治安处罚。那么刑事偷拍隐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刑事偷拍隐私
  • 对于偷拍他人隐私处罚如下: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被侵权人还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给予侵权人相应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住宾馆时在房间里安装了一只无线发送摄像头,探听宾馆旅客隐私,以此敲诈他人的高某,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4年7月23日,高某以黄某的假身份证登记住进路桥区某大酒店1115客房,在房间内安装了一只无线发送摄像头后退掉客房,然后在临近的宾馆住下,在电视机上安装信号接收器,对1115房间进行监视。不久,高某将住进1115房间的某旅客和情人约会的情形用照相机对着电视机拍下数张照片后,多次跟踪该旅客,并打探到该旅客的身份、工作单位及住处。此后,高某将3张照片放入资料袋中,送到该旅客居住的小区,叫门卫将袋子转交给该旅客,并询问到该旅客的手机号码。次日中午,高某用手机多次发短信给该旅客,以将这些照片交给其单位和家人相要挟,向其勒索5万元,并要该旅客将钱存入他以假身份证开设的农行账户内。无奈,该旅客被迫将3万元现金存入其账户,当天下午高...

  • 偷拍他人隐私的处罚是,可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可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口头传播别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口头传播他人隐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那么,网上传播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隐私权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王菲

      被告:张乐奕

      本案原告王菲与姜岩系夫妻关系,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姜岩死后,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名称 “北飞的候鸟”。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其他网站转载。最后因人肉搜索将原告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导致 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

  •   摘要: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个人隐私权安全性产生了巨大冲击。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础薄弱,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行业自律 立法规制 民法典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网络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利用、传输、公开和出售也由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诸如政府的电子侦察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对现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考察;“网络神探” 引发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网上公布病历的隐私问题;网上人才介绍,网上婚姻介绍所掌握的个人资料如何保护等等。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

  • 请私家侦探偷拍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是,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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