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 >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 偷拍他人隐私 敲诈勒索获刑

偷拍他人隐私 敲诈勒索获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4:38:05 人浏览

导读:

住宾馆时在房间里安装了一只无线发送摄像头,探听宾馆旅客隐私,以此敲诈他人的高某,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7月23日,高某以黄某的假身份证登记住进路桥区某大酒店1115客房,在房间内安

  住宾馆时在房间里安装了一只无线发送摄像头,探听宾馆旅客隐私,以此敲诈他人的高某,经浙江省台州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4年7月23日,高某以黄某的假身份证登记住进路桥区某大酒店1115客房,在房间内安装了一只无线发送摄像头后退掉客房,然后在临近的宾馆住下,在电视机上安装信号接收器,对1115房间进行监视。不久,高某将住进1115房间的某旅客和情人约会的情形用照相机对着电视机拍下数张照片后,多次跟踪该旅客,并打探到该旅客的身份、工作单位及住处。此后,高某将3张照片放入资料袋中,送到该旅客居住的小区,叫门卫将袋子转交给该旅客,并询问到该旅客的手机号码。次日中午,高某用手机多次发短信给该旅客,以将这些照片交给其单位和家人相要挟,向其勒索5万元,并要该旅客将钱存入他以假身份证开设的农行账户内。无奈,该旅客被迫将3万元现金存入其账户,当天下午高某将3万元取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